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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22:43:56 来源:网易财经 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
2、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
3、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
4、-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5、。(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6、定(另行制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第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第九条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第十条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号)执行。第三章薪酬兑现5.1-9,,services,
7、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纯净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
8、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第十三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执行。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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