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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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办发[2005]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聘后考核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聘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3、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

4、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

5、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用制的实

6、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7、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

8、遇有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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