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致制度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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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反致制度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摘要:反致制度产生一百多年以来,理论上存废之争一直不断,然而此争论并没有阻碍其在实践中的发展。采纳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要求,更是国际私法发展现实的需要,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符合国家的利益,符合国际私法的宗旨和本质。虽然其也受到现代冲突法革命的冲击和挑战,但在各国国际私法趋于一致之前,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我国大陆现行立法对反致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大陆应借鉴他人的立法经验,明确接受并建立自己科学、合理的反致制度。    关键词:反致;法律适用;冲突规范Abstract:Renvoiisaspecialsyste

2、m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SincerenvoicameintobEingmorethan100yearsago,therehasbeentheoreticalargumentconstantly.However,thisargumentdoesnotstopthedevelopmentofthepracticeofrenvoi.Adoptingrenvoiistherequirementofthehistoricaldevelopment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eventherequirementoftherealit

3、yofthedevelopment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Renvoiisveryhelpfultosolveinternationaldisputesjustly,whichaccordswithindividualcountry’sinterestandthepurpose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AlthoughrenvoihasbeenmuchaffectedbytherevolutionandchallengeofModernConflictLaw,itsexistenceisstillneededinPriva

4、teInternationalLawbeforeinternationalprivatelawindifferentcountriesconverge.ThepresentlegislationofMainlandChinahasnoexplicitprovisionastorenvoi.MainlandChinashouldrefertothelegislationofothersandexplicitlyacceptandestablishascientificandreasonablerenvoisystemofitsown.Keywords:Renvoi;Appli

5、cationofLaw;ConflictRules    一、关于反致制度存废的争论    自反致制度出现以来,学术界一直围绕着反致制度的存废问题,展开着十分激烈的争论,而笔者更赞同支持反致的学者的观点。  笔者赞成反致的理由如下:  1.设立反致制度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家的利益  反致和间接反致的直接后果都是导致内国实体法的适用,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的利益,又方便内国法官适用法律。  2.采用反致制度有利于实现判决一致  同一涉外案件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如果不运用反致制度,在各国国际私法规定仍各不同的现今,最终适用的就是各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不同国家的实

6、体法。但如果运用反致制度,各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还包括其冲突规范,再通过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就有可能达到判决一致的结果。英国学者托马斯精辟地指出:“反致的目的在于保证受诉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将同准据法所属法律体系的法院可能做出的判决一致。”[1]  3.运用反致制度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和合理地解决  实际中的案件情况往往错综复杂,有可能冲突规范指向的实体法对于案件的处理来说未必合理。此时,若运用反致制度,适用的法律范围将扩大至外国、法院地国或第三国的实体法,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有利于法官公正、合理地解决案件。  4.反致制度的局限性  反致制度并不是完美无

7、缺的。我们在肯定反致制度在现今的存在价值的同时,也应看到它合乎规律的发展趋势。一旦各国国际私法达成一致,各国的冲突法之间的冲突消失,反致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可以断言:如果各国国际私法趋向一致,反致制度便趋于丧失其存在的价值[2]。    二、我国关于反致制度的立法    我国大陆关于反致制度的现行立法  在我国大陆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具体条文中没有关于反致的明确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有两条涉及反致的条款。一条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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