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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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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4c6ad49fdb68c3132f5b1b2f73d51.doc】淡江大學約聘僱人員聘僱及服務辦法96.12.28第105次行政會議通過97.01.08校秘字第0970000049號函公布97.10.03第108行政會議通過97.10.16校秘字第0970002612號函公布98.10.09第1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8.10.21校秘字第0980002742號函公布99.12.24第1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1.06校秘字第1000000057號函公布100.06.01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
2、過100.06.16校秘字第1000001535號函公布100.06.01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8.04處秘法字第1000000005號函公布101.12.28第128次行政會議通過102.01.14校秘字第1020000314號函公布102.04.19第130次行政會議通過102.05.03校秘字第1020003881號函公布103.05.23第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3.06.12校秘字第1030005614號函公布104.03.13第14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4.03.25校秘字第104
3、0002451號函公布104.05.22淡江大學143次行政會議通過104.06.08校秘字第1040005111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並規範約聘(僱)人員之聘僱與管理考核,特訂定本校約聘僱人員聘僱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聘(僱)人員,係指領取本校薪津,非屬本校編制內之專職人員。聘(僱)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代理編制內人員奉准留職停薪、留職留薪期間工作之人員。二、辦理非現有編制內人員所能擔任之定期性業務所需人員。三、編制內正式人員出缺,在本校未完成納編前所需人員。四、
4、辦理校內外重要研究計畫期間所需人員。五、經校長核定,執行短期臨時性任務所需人員。第三條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或執行專案計畫,自行約聘(僱)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其遴用、簽約、薪津、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薪津由用人單位自籌。第四條 約聘(僱)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分為行政人員、技術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四類,聘(僱)用資格比照同層級正式編制人員任用資格辦理;需具特殊專長者,其資格條件由用人單位簽請校長核定。各單位進用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忠誠,並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各項知能條件。約聘(僱)人員須確保公務機密,有保密期限者從其規定
5、。第五條 各單位進用約聘(僱)人員,其職務層級應視業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羅致困難程度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聘(僱)用。各單位現職約聘(僱)人員,因業務需要擬改變職務層級者,應於辦理續約時重新簽核認定。第六條 第3頁,共3頁【9304c6ad49fdb68c3132f5b1b2f73d51.doc】各單位新初次約聘(僱)人員時,應先提出單位三年內重要工作計畫及預期目標,並進行自我人力資源評估,填報人力資源評估暨聘僱理由表,述明聘(僱)用員額、工作內容、聘(僱)用期間、甄選條件及甄選評分標準,於預定新進一個月前
6、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公告至少三日,由人力資源處會同用人單位辦理甄試。人力資源評估暨聘僱理由表另定之。一般行政人員之甄試分為基本科目測驗及口試兩階段。基本科目分為國文(含作文)、公文寫作二科,作文及公文寫作以電腦輸入方式應考;另須具備甄試前取得之英文及資訊證照,該證照之通過標準表另訂之。技術人員之甄試分為專業科目及面試。駐衛警察及工友之甄試採面試。甄試評分標準依本校新進職員甄試辦法之規定。甄試後由人力資源處將甄試結果併同所有應徵者資料,簽請校長核定後聘(僱)用。第七條 新進約聘(僱)人員得先予試用,試用期間至少
7、為一個月,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由用人單位簽請正式聘(僱)用及簽約,其起聘(僱)溯自試用日起生效;試用期滿不合格者,不予正式進用。第八條 約聘(僱)人員之聘(僱)期間,最長為一年,於學年度中途聘(僱)用者,得聘(僱)至學年度結束。契約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得予續聘(僱)。聘(僱)期間除簽准者外,不得於校內、外兼職兼課及在職進修。第九條 約聘(僱)人員於聘(僱)用期間,應遵守本校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聘約規定,本校得隨時解聘(僱)。本校因經費刪減、業務裁縮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提前終止契約,惟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約
8、聘(僱)人員於約聘(僱)期滿未獲續聘(僱)通知者,即視為終止契約。約聘(僱)人員如須於聘(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第十條 凡依本辦法所約聘(僱)之人員,其聘(僱)職稱、聘(僱)期間、薪津、工作項目、權利及義務、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均應於約聘(僱)人員契約書中載明。各單位如對其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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