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恶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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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恶意竞争  摘要:经评审的最低价在我县交通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某些不足,恶意竞争现象比较普遍。本文结合建湖交通工作招投标经验并参阅相关资料,提出相应预防及措施。  关键词:交通工程招投标恶意竞争  招投标的实质是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其目的是节约成本、缩短工期、提高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多样性及工程成本计价的复杂性,且社会总供应大于工程需求,因而普遍存在着恶性竞争的现象,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的四

2、项原则,最终给中标合同的签订带来了种种问题。探讨、分析这些问题,寻求杜绝恶性竞争的方法,可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平衡双方利益、促进招投标发展。  一、恶意竞争的现状分析  1、串标、围标、陪标现象屡禁不止  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一些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陪标”,或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个别单位同时以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家在背后操纵。这些串标、围标和陪标现象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危害了招标人与其他投标的利

3、益。  例如:某绿化工程的招标,其中有三家企业的表述出现了雷同。投标承诺书上错误相同,标书的其中两页,印刷也有相同的错误,组织施工方案多为雷同。事后询问时,投标人回答说,是为了互相学习和借鉴。制作标书过程中,互相借鉴不是串标那又叫什么?  、投标单位报价缺失理性  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投标单位的报价落差太大,为评标过程带来了麻烦,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  例如:某道路项目招标中,项目的最高限价为XX万元,有13家企业参加投标,其中12家单位的投标报价为下浮12%-26%不等,但有家企业的报价下浮了42%,与其他单位的报价落差太大,这为评标过程带来了麻烦。因为下浮42%的

4、报价使得平均价变低,那么中标的报价也相应变低,但是过低的中标价导致的后果是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标后管理的滞后  目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围标串标现象猖獗的重要原因就是个人违规借用法人资格参与招投标,投标人中标后违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在近几年查处的建筑工程腐败案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中,都存在着违规借挂“牌子”和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  许多工程中标后合同的建立要么难以实施,要么就是黑白合同,违反招投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清单。并且擅自改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这些问题都是恶性竞争的表现,阻碍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  二、导致恶意竞争的原因分析  1、招标

5、投标过程中难言保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大部分招标人是安排潜在投标人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招标代理市场则完全是买方市场,招标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因此,招标代理

6、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如:答应某投标人保证其中标、与投标人共谋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掩盖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一些违法行为、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与国家引进招标代理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政策目的背道而驰,增大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难度。另一方面,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导致一些靠各种关系搞违法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能揽到更多的业务,而一些资信好、业务能力强、依法办事的招标代理机构反而代理业务较少。这种不良市场导向使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只重视“勾兑”能力,而不重视业务能力,导致不正之风盛行,各种违规现象屡禁

7、不止。  、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尚不成熟  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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