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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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篇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零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

2、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4项,主要缺陷项(*)58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篇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

3、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本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实施目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依照本规范建立确保药品经营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四条(调整范围)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4、对企业药品经营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人员。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职能)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一)组织制定药品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文件的执行;  (二)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内部评审;  (四)确认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合法资质及所购进品种的合法性;  (五)负责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审核;  (六)负责对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审核;  (七)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八)负责药品的验收和养护,指导并监督药品购进、储存、销售、运输

5、等环节的质量工作;  (九)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  (十)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一)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十二)负责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十三)负责假劣药品的上报;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协助开展药品质量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  第十条(质量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负

6、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主管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质量机构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符合本规范  第十条相应条件,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坚持原则,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质管人员资质)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验收等岗位人员资质)企业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企业中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中

7、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质管、验收人员在岗)从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十五条(其他人员资质)从事购进、仓储、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岗前培训)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仓储、销售、运输等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和考核,掌握相应专业知识,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仓储、销售、运输等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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