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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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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XX年6月1日之前江苏省(包括苏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沿用老的赔偿标准,但6月1日之后涉及的主要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
2、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发放数=根据年龄对应的月数*5118元/月(苏州市XX年6月1日前适用) 等级单位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月月月月月月 五级36302418126 六级3025XX105 七级24XX1284 八级181512963 九级12108642 十级65432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按照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XX年6月1
3、日正式实施:上述两项标准有重大变化,不再按照年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具体如下: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万元,六级万元,七级万元,八级万元,九级万元,十级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
5、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新的赔偿标准比老的标准赔偿要少的多,建议目前工伤已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较轻且不属于职业病类工伤的,尽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取按老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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