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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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一、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事项一: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序号运行环节责任事项1(一)受理1.免试取证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人网上提交免试取证申请表。持证人员携带网上打印的免试取证申请表、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天(包括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办理公告手续。接受申请的区财政局按照规定接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办理免试取证时应按申请条件类型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一)符合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

2、料:(1)申请表;(2)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北京市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现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二)符合年满50周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单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2)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1993年7月1日之前累计2

3、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原件及复印件;(5)当时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三)符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资格并且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2)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会计师查询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查询个人信息页面截图;(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2.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证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4、件到指定的区财政局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二)审查1.免试取证接受申请的区14财政局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2.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证区财政局审查申请人员是否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是否符合发证条件3(三)公告免试取证:区财政局核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补证公告手续。公告期满后,申请人打印公告期满记录。并携带公告期满记录和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到所选定

5、的区财政局办理免试取证手续。4(四)批准1.免试取证: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规定的,市财政局确认后制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下发至接受申请的区财政局。2.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证在考试结果公布后,市财政局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人员名单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报名归属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下发至区财政局。5(五)告知接受申请的区财政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事项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序号运行环节责任事项1(一)受理申请人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向财政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6、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章);   5.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7.经工商登记确认的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合伙人名录

7、及其出资情况以及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情况予以公示。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

8、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145(三)决定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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