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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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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序号运行环节责任事项1(一)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2(二)调查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3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4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5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6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7(三)审查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2、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8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四)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0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11(五)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2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3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
3、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4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5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6(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7(七)执行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18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9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强制类(
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序号运行环节责任事项1(一)决定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2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3(二)执行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7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
5、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8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9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10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1(三)解除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12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
6、及时移送司法机关。13(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行政强制类(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序号运行环节责任事项1(一)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3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4(二)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 经催告,当事
7、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6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三)执行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8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9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10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
8、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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