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阳台改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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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阳台改建规范  篇一:住宅阳台栏杆设计规范  住宅阳台栏杆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XX版条文说明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

2、、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距离楼(地)面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XX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

3、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

4、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

5、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XX条文说明  6.6.3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

6、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注中说明当栏杆  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

7、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第4、5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  关于住宅窗台与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XX对窗台、阳台栏杆的高度以及防护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在征求意见过程

8、中,各有关方面提出过大量不同意见,经专题研究论证,作如下进一步论述:  1、防护栏杆的高度需“从可踏部位表面起算”才起防护作用  征求意见稿期间,曾经有意见要求用图示方法说明栏杆的高度的“净高”,规范编制组认为栏杆高度的计算方法属说明性质的条款,本规范全文强制,不必带解释性条文,因此没有采纳。但在第条说明中引用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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