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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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  (穗府(1987)38号 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房地产权属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以下同)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有关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军队营房外,凡在本市城镇的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房屋使及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简称“权利人”),按照本办法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机关(简称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由市房管机关审查确认权属,分别发证。  第三条 凡单位自管的房屋及其用地,由自管单位申

2、请登记;房管、民政部门经营的房屋及其用地,由承管单位申请登记;私人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凡房屋共有或土地共有的,权利人应会同一起申请登记。  权利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可由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不能按市房管机关公布的期限办理的,应申请延期,由市房管机关核定延期时间。  第四条 权利人一方或多方拒不会同申请登记的,由市房管机关书面通知限期办理申请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房屋或用地登记,均应以权利人的现名或名称申请登记,凡有与现名或名称不符的应申请更名登记。  第六条 房屋或用地如有权属

3、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当事人向市房屋机关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待权利确定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核准的房屋或用地登记,按下列情况分类发证:  (一)解放时原按系统接管属于公有的房屋,依法收归国有的房屋,国家、地方投资,拨款建购的房屋,公私合营作固定资产管理的房屋和已纳入房管、民政部门经管的公房,对管业单位发给房屋临时管业证。  (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建购的房屋,宗教团体所有以及私人所有的房屋,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管部门拨借给单位使用的房屋和单位现已使用产权未清的房屋

4、,发给房屋使用证。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合法使用面积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一幢房屋属一个单位(人)所有的,发给所有权证;几个单位(人)共有而不能分割登记的发给共有权产证。属于公寓或单元式的可按单元分别发给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  一块土地属一单位(人)使用,或几个单位(人)共用而又不能分割登记的,可分别按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大小,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凡领取了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和用地,国家依法给予保护,权利者按所持证件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逾期不登记

5、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法通告代管,如属无主房,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逾期不登记使用的土地,由市房管机关通告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申请房屋和用地登记或房屋转移、变更登记,应按下列要求分别提交足以证明权属来源的各种主要证明或证件:  (一)新建的房屋,须提交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证明和建筑图纸。  (二)翻建和扩建、加建、改建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证明、建筑图纸。  (三)购买已确定产权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广州市房屋交易所监证过户的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屋,须提交出售单位的立契证明和经交易所监证的

6、证明。  (四)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公证书。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和继承公证书。  (六)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经监证的交换协议书。  (七)合建的房屋,须提交经监证的合建协议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报建证明、建筑图纸。  (八)征用补偿的房屋,须提交经监证的补偿协议书和征用单位证明。  (九)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或分割的协议书。  (十)原公私合营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清产核资的有关证明。  (十一)因债权债务而发生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

7、经公证确认的债权债务合约书。  (十二)解放后按系统接管的房屋,须提交当时接管的有关文件。  (十三)受拨借的房屋,须提交拨借的有关文件。  (十四)获准拆除淘汰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淘汰的证明。  (十五)使用的土地,须提交经批准使用的证明或证件。  (十六)土地使用发生变化而变更的,应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或原批准使用的证明和现使用情况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提交有关的证明、证件。如申请人遗失权利来源证明、证件,须由发出证的、证件的部门出具证明;遗失产权证者,须登报声明作废,

8、并出具管业旁证备查。  (二)缴验身份证件,个人登记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单位登记的须出具单位证明。  (三)填写申报产权人或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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