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浅议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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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建与完善——以法院审查与实施为视角论文提要:新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模式作出强化性规定,这一模式总体上适应了我国当前实际需要及未来发展趋势。本文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属性探讨着手,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构建进行简要评价,通过对当前执行模式中的突出问题的分析,着重就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建及完善提出建议。全文共6989字。以下正文: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制度上确立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的双轨制执行模式,这在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中也得

2、到强化。这一模式尽管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但从司法审查及具体执行的实践分析,我国当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理论探源——行政强制执行权属性探析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

3、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1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理解。在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一直争议较大。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离不开法院的参与,因此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理解多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之间界定。有学者认为,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一项完整的行政权既包括决定权,也包括执行权。前者解决的是义务的设定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义务履行受阻时的实现问题。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题中的应有之义,而不属于司法权。也有学者从

4、制度角度考察,认为普通法系国家从来都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历来都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而有学者从形式角度来界定,认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应当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界定为行政权: (一)逻辑因素:行使主体不应成为判断权力属性的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与

5、谁来行使是两个不同问题,行政强制执行权无论是哪个机关行使,都不影响其属性。就我国实践而言,法律将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赋予了行政机关,也赋予了人民法院,但该权力的属性并不因此而摇摆不定。同样,在美国不但有法院负责的强制执行,也有紧急法制中行政机关负责的强制执行,所以按照执行主体难以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权由哪些机关行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尊重该权力的特性和遵循该权力行使的原则和规律。 (二)内容因素: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行政行为所确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

6、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1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理解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更为符合现实需求,而不是对司法行为的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基于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

7、相对人义务的需要,行使该权力的基础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说明的是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所执行的实际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显然不是经由法院决定或确认,因此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来看,也应当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定位于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三)效力因素:行政强制执行体现的是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行政行为一旦产生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可见,从效力上,无论是行

8、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还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都应当看作为一种事实行为或者说二次行为,而并非是新的公权力行为或是设定新的权力义务。行政行为的执行实际是一个过程,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具体体现,因而行政强制执行权自然也应归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四)目的因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服务于行政目的5.1-9,,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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