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s诉新东方侵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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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TS诉新东方侵权案评析  作为中国外语教学的一面旗帜,新东方的发展壮大简直就是一个奇迹。对于渴望赴大洋彼岸求学的莘莘学子来说,新东方与其说是一个英语培训机构,不如说是实现梦想甚至人生转折的心灵家园。然而,就是这个创造奇迹的殿堂,从1996年始,就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侵权纷争。在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TestingService,简称ETS)的几次举报下,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到新东方查抄了大量未经授权复制的ETS考题资料。此后,新东方与ETS就ETS在中国的正式授权问题多次交涉、协商,但始终未有

2、结果。2000年12月,ETS再也无法容忍新东方的侵权行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9月27日,对这起牵动太多国人视线的讼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似乎没有悬念的判决。在一审判决后,新东方上诉。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决。尽管判决一经作出即成历史,但丰富的现实岂是呆板的法条、中规中矩的裁决所能覆盖的?发现法律与现实的差距,不断寻求法律与现实的和谐,也许正是司法的魅力、生活的魅力、学术的魅力。  一、案情回顾(注: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2001)一中知初字第33号、第34号、第35号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机构,它主持开发了TOEFL考试、GRE考试,并使这些考试成为美国乃至很多英语国家录取大学生和研究生的重要评判标准。与此同时,ETS还将其开发的TOEFL试题、GRE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新东方学校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新东方学校的拳头产品就是

4、开办专门针对TOEFL、GRE等考试的培训。要培训就要有资料,对于考生来说,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就是历年的试题。然而,在2003年9月前,TOEFL和GRE等考试的历年试题与复习资料从未在中国大陆授权出版。面对大批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的强烈需求,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新东方大量复制了上述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此外,在被控侵权的新东方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GRE”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要求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

5、告新东方学校辩称:(1)作为TOEFL、GRE等英语考试培训机构,必然以教学双方获得并使用该考试以往的试题作为教学的条件之一。对ETS而言,不论其对这些试题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在众多的应试者参加考试而获知试题内容后,在法律上应没有权利要求禁止特定考试试题信息的流传。(2)新东方学校是在无法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形之下,根据学生的数量和要求对以往考试的部分试题进行复制,以用于课堂教学。这种使用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无需获得原告的授权。(3)虽然原告在中国注册了相关的商标,但是,新东方学校的这种使用,是在GRE,T

6、OEFL已经成为某一考试专有名称的情况下,为说明和叙述有关资料而作的使用,与作为商标的使用在目的和实际效果上完全不同。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应被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原告起诉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在未经得ETS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ETS享有著作权的TOEFL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其行为侵害了ETS的著作权;新东方学校在与ETS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ETS的注册商标,构成对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令新东方学校

7、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2.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问题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有所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故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  二、法律要点评析  由于原、被告双方特殊的身份和影响力,ETS状告新东方学校侵权一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立足案情,结合新东方的抗辩理由,对

8、本案的主要争点予以评析。  (一)试题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换言之,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一个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作品的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并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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