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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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篇一:县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省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

2、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设立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发改、经信、统计、教育、卫生、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城建、国土、规划、审计、国资、工商、交警等单位和乡、镇、街道、大京风景区管理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

3、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监察、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  (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  (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  (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  (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 

4、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  职责:代表税收保障办进行具体的、日常性的组织、管理、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5.组织对成员单位协税护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半年一次的考核。  (二)区国税局、地税局:  职责:依法履行税收

5、征管职责,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建立良好税收秩序。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纳税大户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5.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6.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除涉税保密信息以外的其他税收信息。  (三

6、)监察局  1.对协税护税工作全程施行行政效能监察,并参与协税护税和考核工作。  2.对协税护税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3.对拒绝履行个人所得税和私房出租等纳税义务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各乡、镇、街道和大京风景区管委会  1.动态跟踪巡查辖区内企业的经营变动情况、外来建安企业在辖区内施工的项目信息;  2.负责提供集体经济物业出租信息,投资资金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合同信息等;  3.协助税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税源调查和税源监控,以及开展税收宣传和税收清查等行动。  (

7、五)工商分局:  1.为税务机关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8、,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区国土分局:  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按办法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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