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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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新加坡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比较赵连军印度以印度佛教传入中国为标志,与我国交往源远流长;新加坡以华人为多数,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现在,两国同是亚洲重要国家,同样都与我国有着各方面的密切联系。在我国的反腐倡廉过程中,这两个国家经常被提及,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参照系。本文仅就印度和新加坡两国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廉政法规制度建设试作比较,以期对我国的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有所裨益。一、两国廉政法规制度建设背景比较历史上,印度和新加坡都曾经长期是大英帝国的殖民地。从十八世纪开始,这两个地方成为英国的殖民地,新加坡在1826年成为海峡殖民地后,曾受到英属印度当局的管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新加坡又曾被

2、日本侵略军占领,遭受残酷统治。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殖民浪潮的兴起,印度在圣雄·甘地的带领下于1947年获得独立;新加坡在李光耀带领下于1959年获得自治,1965年正式立国。独立之后,两国除了面临着经济落后的巨大困境外,还面临另一个共同的严重政治社会问题:腐败。独立之前,印度腐败问题就很严重,尼赫鲁说贪腐比比皆是,十分猖獗。而刚刚独立,就频发腐败大案。首开先河的是1947—191948年的吉普车丑闻事件。1947年第一次印巴战争爆发时,时任印度驻伦敦高级专员克里希纳·梅农以800万卢比的价格,向一家外国公司订购4600多辆吉普车以供战争急需,但在战争结束后才迟迟交货,而且

3、质量不达标,社会反响强烈。之后,1949年内阁部长拉奥·什维·巴哈杜尔·辛格因帮助伪造采矿文件并收受2.5万卢比贿赂坐牢;1951年9月,议员摩德加尔因从孟买某商会收受贿赂2000卢比帮助该商会游说被驱逐出议会,相关人尼赫鲁女婿费罗兹·甘地被行政警告;1958年财政部长克里什南马查理因帮助一家国营保险基金拿到一个合同被解除职务;1959年印度保险公司负责人拉马克里希南·达尔米亚因挪用220万卢比被判刑2年,航空公司老板达拉姆·特嘉因贪污2.2亿卢比被判刑6年。同样,新加坡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在独立前后贪污腐败横行无忌,正如李光耀回忆说:“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

4、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当时,政府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司法官的腐败十分猖獗,不仅存在大量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而且有组织的贪污也很盛行,人们对政府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已经习以为常。同时,腐败还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犯罪活动猖狂,吸毒嫖娼成风,以至引起政局动荡不安。面对严重的腐败问题,甘地说“宁可给整个国会一个体面的葬礼,也不能忍受腐败猖獗”;李光耀则多次表示“廉,是立国之本;清,是执政之根”,强调“要有经济增长和进步,必须有好的政府,一个诚实、有效、为人民服务的政府”,“19新加坡的生存,全赖政府部长和高级官员的廉洁和效率”。两国都表示出和要腐败进行坚决斗争的决心。印

5、度和新加坡由于长时期受到英国的殖民统治,其文化也深受英国文化的影响。表现在反腐败斗争上,就是重视对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视。作为世界上最早的工业化国家,英国也是最早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早在1889年,英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把禁止政府官员、公共机构人员以权谋私与贪污腐化作为职业道德的核心,明确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交往中主动或被动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均属腐败行为,被视为犯罪。1906年,英国制定《反腐败法》,将反腐败行为的范围从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扩大到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英国制定《防止腐败法》,再次将反腐败行为的范围从公共机构扩

6、大到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同时,英国又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创始国,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管理,早在1854年就提出了公务员管理的三项原则,一是公开竞争上岗,二是进行在职如培训,三是升迁取决于本人能力,并通过法律法规防止公务员腐败。所以,英国政界虽然也常会发生丑闻,但所涉官员多数不是因为贪污受贿,而是因为泄密或者其他腐败行为。英国的法制反腐文化,为印度和新加坡所学习吸收,两国反腐败斗争一开始便非常重视廉政法规制度的建设。二、两国廉政法规制度架构比较19印度和新加坡的廉政法规制度构建,首先体现于其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上。印度宪法规定,“在印度政府,各邦政府,或上述政府管辖之下的任何地方机关

7、或其他机关担任有收入之职务者不得选为总统”;“在印度政府、各邦政府或受上述政府节制之任何地方机关或其他机关中担任有收入职务者不能当选副总统”;如公务人员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在任职期间从事本职以外有报酬的工作”,总统可以下令免除其职务。新加坡宪法规定,“总统不得担任任何营利的职位,并不得积极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担任营利性质的职务者”不具备有作为议会议员的资格。新加坡刑法事法律还根据宪法规定,禁止公务员取得工资以外的任何报酬,违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宪法的根本框架下,两国构建起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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