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之职权配置现状与未来方法

人民检察院之职权配置现状与未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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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之职权配置现状与未来  职权,乃国家机关之筋骨。国家机关体格健壮与否,取决于职权配置的大小和职权行使独立性的强弱。检察机关为施行法制的重要国家机关之一,职权如何配置,不仅涉及检察机关的地位及其职能发挥,对于国家法治之实现和法制之落实,政治之清明,秩序之维护乃至人权之保障,无不干系重大。宪法、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是规定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主要法律,宪法规定得较为概括,诉讼法规定得较为分散,而组织法则规定得较为具体、集中。故组织法修改,职权配置颇受瞩目,理有固然。  多年来,我国人民检察院不断呼吁落实法律监督这一宪法确

2、立的根本职能,要求强化检察职权,并根据法律监督和反贪惩腐的实际需要进行职权调整,寄希望于组织法修改将检察职权加以必要调整和强化。总体言之,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诉讼地位是比较明确的,但职权配置却捉襟见肘,并不充分,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应当如何配置检察职权,确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之职权,大致可分为监督权、刑事公诉权、侦查权、司法审批权和民事起诉权诸项,这些权力统一在法律监督权这一根本职能之下。这些权力之存废胀缩,为组织法修改不可回避之重要议题。  一、刑事公诉权  刑事公诉权乃检察机关无可争议的权力,不但为检

3、察机关所拥有,在绝大多数国家亦为检察机关所垄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

4、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23  公诉权中应当包含撤回、变更和追加起诉之权,组织法或者诉讼法修改应当予以明确。在纯粹职权主义诉讼中,案件业经起诉,不允许起诉方撤回、变更、追加者,为不变更原则,此乃纯粹职权主义一大特征。与之相反,对于诉讼标的和诉讼关系,认为当事人有处分的权利,法院应受其处分的约束,这被称为“处分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本实行不变更原则,但如今此种

5、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打破,诉讼中一般改行变更原则。我国亦应采行变更原则,通过立法认同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后有撤回、变更和追加起诉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确立裁量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并希望借助它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为防止该权力被滥用,法律规定了严格条件、制约措施,其制约措施之一,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权提出复议、复核。我认为,我国有关法律修改,应考虑取消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权力。履行同一控诉职能的不同机关相互制约环节过多,容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取消公安机关对检

6、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权力,不会削弱对不起诉的外部制约。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

7、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23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中,曾经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只要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没有选择权,只能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当今世界各国,一般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对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起诉裁量的功效主要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投人到更为严重的犯罪之遏制中去;同时,起诉裁量也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新派刑罚思想和促进犯罪人回

8、归社会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裁量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肯定,符合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不过,由于担心不起诉权被滥用,立法机关虽然在审查起诉活动中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对这一权力行使的范围限制得十分严格,突出表现为两点:一是案件范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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