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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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作者 王健(工作单位: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摘要: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多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出发,应予准许。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代为起诉离婚,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在诉讼中,如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申请,无须启动特别程序。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代理特别程序引言笔者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多次遇到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件,特别是夫妻一方因遭遇事故而丧失行为能力,另一方领取赔偿款后,却不履行扶养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近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选择代其起诉离婚,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

2、并不完善,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本文试对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一、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我国关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中,前者规定的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解释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这是与立法当时我国的社会生活状况相适应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提起离婚诉讼的能力亟待法律来规范,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了10,

3、不断有人主张扩大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以涵盖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质上相同的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二)、是否准许他人代为起诉、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必须经过特别程序缺乏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对此均未作规定,最高院对民诉法的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对进行诉讼是否包括提起诉讼,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却未提及。由于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这一问题缺乏相应法律

4、依据,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陷入两难境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只对精神病人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作出了规定,未能涵盖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他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依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否必须经过特别程序,存在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监护人,又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三)、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存在矛盾对他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提起诉讼的,法院大多裁定不予受理。但也有一些法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由他人代为起诉离婚的案件做出了实体裁判,朱泽民被指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范淑华诉梅成林离婚一案[2],法院驳回原告范淑华的请求,不准离婚,是作了实体上的处理,事实上是确认了可由他人代理起诉。2000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人状告下落不明的妻子离婚案被称为植物人离婚第一案,法院支持了植物人原告的离婚请求[3]。10此后,其他一些法院也陆续作出过类似的判决,但从总体上来看,做出实体裁判的毕竟只是少数。二、理论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探讨及评析(一)、通说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1、理论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能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的争论

6、由来已久,多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理由不尽相同,下文中将作专门评析。2、《人民司法》以“本刊研究组”答复的形式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代表其提起离婚之诉[4]。虽然该答复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其对基层法院办理这类案件所产生的影响却是不容低估的。(二)、认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起诉离婚的主要观点值得商榷1、有的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代为起诉离婚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5]。笔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识,已丧失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客观基础,他人为其利益

7、代理起诉离婚并不违背其意志。相反,如不容许他人代为起诉离婚,就从事实上剥夺了其离婚的权利,即使其受到了严重的婚内侵害,也无法离婚。当然,也有人主张,在配偶严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例外,容许他人代为起诉离婚。但这种观点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受到配偶侵害时离婚的意思表示仍然不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作出的。2、有的观点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6]。笔者认为,10: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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