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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粤人社函[2013]2365号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参考使用: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人。(二)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下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以下简称
2、66号《通知》)附件4,)一式两份。2.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3、;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三)受理程序: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见66号《通知》附件5)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66号《通知》附件6)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四)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初审(一)岗位责任人:各
4、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二)初审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2.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初审程序:1.按照初审条件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2.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见附件2)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5、、签名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科(处、股室)领导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同时注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科(处、股室)负责人复审。(四)时限要求:8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复审(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主管科(处、股室)负责人。(二)复审条件:同初审条件。(三)复审程序:按照复审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签名后,报局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不予
6、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签名后,报局领导。(四)时限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审定(一)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领导。(二)审定条件:同初审条件。(三)审定程序:按照审定条件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66号《通知》附件7)、告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66号《通知》附件8)、告知程序。(四)时限要求:5个工
7、作日内完成。 五、许可决定的印制和告知(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1.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2.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1.岗位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2.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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