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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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服务指引 u受理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u主办部门: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劳动监察支队)u受理方式:先填报登记表,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接受上门实地核查。u法律依据:(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报对象: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注

2、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需实收资本达1000万以上)的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原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于2017年9月1日起下放至企业工商注册住所地所在的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包括2017年8月31日前已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办理有关许可事项的),各市(县)及吴江区仍按照原管辖权限受理。承接原市局行政许可权限的各区劳务派遣办理窗口如下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劳务派遣办理窗口一览表(2017

3、年9月1日启用)地区经办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吴中区吴中区越溪文溪路东6号吴中区人社局信访接待中心306室66050631相城区相城区行政中心12号楼207室65781970姑苏区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814室65336728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三楼社会事务处66680135高新区高新区科普路50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12号窗口68753027◆申报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u申报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

4、)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九)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十)劳动合同文本样本;(十一)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请

5、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申报程序:(一)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中心——劳动维权页面)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用邮箱(szrensheju@126.com),邮件名称统一编辑为:单位全称+八位数日期(年月日),举例:“×××公司20130901”。(二)苏州市人社局收到登记表后,电

6、话通知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到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许可受理窗口(联系电话:65234969)。(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四)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7、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五)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六)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六)许可机关指派2名工作人员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进行上门实地核查,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核查表》(一式两份,主办部门和劳务派遣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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