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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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

2、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

4、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4、对其他因土地用途变更涉及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缴纳土地收益的情况,市政府已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从其相关文件规定。   (四)对项目竣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属于按旧的城镇土地分类签订的出让合同,其土地用途以综合(楼)用地和商住(楼)用地或以项目名称表述的,在工程竣工换发土地证时,经地籍调查确认,没有改变土地出让时的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的相关规定办理,直接给予登记发证。涉及调整出让年

5、限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实际用途直接调整(但要告知土地使用者),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不再补缴出让金。对其中已竣工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已经进行了分户登记领取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如用地单位或个人要求按新的城镇土地分类变更的,可照此办理。   2、凡改变了出让时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2002年10月1日前变更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当时出让金标准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已缴纳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2002年10月1日以后变更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

6、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按不同用途最高年限重新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用途变更,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核定并分摊到该用途最高年限计算每年应缴土地出让金,根据增加的年限补缴出让金。   2、用途变更,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核定并分摊到该用途最高年限计算每年应缴土地出让金,根据增加的年限补缴出让金

7、。   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二)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经审查后,可以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金融、旅游、餐饮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土地范围内工程建设达到地面正负零),转让全部土地使用权或以加名联建、减名退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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