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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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计收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土地市场配置,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阳江市市区指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江滨海新区。本办法所规定须收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包含如下几种: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置换、“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区已出让同一使

2、用权人且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使用。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价款计收方法。政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竞价)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出让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为宗地的出让地价。对已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

3、用权划拨价款计收方法。9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取得的成本作为地价款。土地取得成本包含如下项目:土地报批费用、土地征收(收回)费用、土地收储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经批准可以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留用地的地价款按留用地相关政策办理。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计收方法。本项所指的协议出让仅适用于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协议出让的土地供应情形。符合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并综合确定协议出让价。有基准地价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

4、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类型所在级别对应具体用地类型基准地价的70%,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的工业基准地价;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第六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应补缴地价计收方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按国有留用地相关政策办理。除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外,其余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按下述条款办理:(一)出让年限确定划拨用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年限按同类用地最高法定年限设定,如有特殊情况不可按照最高法定年限设定的,须报请市政府同意。(二)补缴地价计算方法9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

5、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出让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40%补缴地价。第七条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地价计收方法已出让用地调整容积率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宗地地价发生变化的,具体计收方法如下:对非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差价的,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

6、收土地价款。对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工业项目,在其经批准调整容积率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超过整个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的,超过的建筑面积按经批准用途的评估地价作为补缴地价。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7、,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9已出让用地改变容积率及土地规划用途以外的土地使用条件的,需评估宗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前后的价值,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后宗地评估地价上升,则国土部门在收缴宗地地价增值额后,办理宗地的用地手续;如宗地评估地价总值下降或不变,国土部门无需收缴价款,办理宗地的用地手续。新用途、新增建筑面积均由住建部门核定。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置换补交地价计收方法。对已缴清土地价款,且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或政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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