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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试论证券法上之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与界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试论证券法上之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与界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公司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不但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还损害了相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在证券法与刑法中严格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是由于内幕交易具有内部性,对于知悉、交易与利用内幕信息等行为,在判断属于合法证券投资或违法内幕交易时就形成了难点。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制经
2、验,从立法过程与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比较,谋求在判断内幕交易罪的构成界限时能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论文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犯罪;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一、日本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 日本的证券法是在1948年制定施行,但是当时并没有特别针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任何禁止或处罚规定。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平性,有必要根据证券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来限制并处罚内幕交易行为。因为该规定是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能够公正、公开与公平地进行,所以立法者以概括规定的方式,禁止任何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
3、不正当的手段、计划或技巧”,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上,自从证券法制定以来,从来没有根据该规定来处罚内幕交易的案例。另一方面,当时的证券业界认为内幕交易可以带动证券市场行情,所以并不是件坏事。在当时的背景下,1987年9月发生了震撼日本社会的立保化学工业股内幕交易事件。虽然该案件最终因为没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该交易是利用了内幕信息而未被起诉,但如此的股票交易还是受到当时社会舆论的指摘。此外,随着日本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当时的日本证券市场被外国投资者评价为“内幕交易者的天堂”。因此,日本的证券主管
4、机关才在1988年2月针对内幕交易草拟了刑事处罚的规定,至此内幕交易才正式成为犯罪行为。为了强化抑制效果,1997年修订证券法时,特别将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上限由原来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将法人的处罚也提高到罚金三亿日元。此外,为了彻底消灭内幕交易者的经济诱因,1998年更追加规定了“没收”与“追征”的制度,亦即当内幕人员在内幕交易中获得不法利益时,法院除了对内幕交易者判处刑罚以外,同时还必须宣告没收其不法利益,并且当不法利益已经不存在时仍然必须追征。 二、我国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
5、制 自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改革,部分民营企业也纷纷上市,市场上开始恢复证券交易活动,同时在当时欠缺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证券的市场交易也逐渐地发展起来。虽然当时的证券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但也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明文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是对于违反禁止内幕交易者只有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不利于保护一般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到了1997年修正刑法时,才在刑法第180条中增订了内幕交易罪。依照该条文的规定,所谓“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
6、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或者泄露其所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某种证券的行为。但是对于“内幕信息”与“知情人员”的范围则未作规定,而是留待其他法律作补充规定。后来在1998年制定证券法时,在第68与第69条中分别规定了“内幕信息”与“知情人员”的范围。而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除了将条文的顺序移到第74与第75条外,更是将第74条知情人员的范围扩充至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7、机构的有关人员。 三、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关于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罪的保护客体 关于内幕交易罪所要保护的客体,有学者认为是双重客体,亦即(1)行为人违反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依法保密制度,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侵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2)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的证券买卖,损害了一般投资人的财产利益。然而,证券交易与一般商品买卖并不相同,一般投资人无法直接到证券交易所直接进行证券买卖,而是必须委托证券公司来进
8、行,所以投资人往往无法知道交易的相对人是谁。因此所谓损害其他投资人的“财产利益”,乃是不特定多数投资人的抽象利益,这与盗窃罪保护客体的特定人财产有很大不同。所以认为本罪为双重客体的见解,并不符合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只有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与机能,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方面的管理秩序与运作机能才是本罪的实质保护客体。 (二)内幕交易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自行买卖证券。亦即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发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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