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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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罪【论文摘要】内幕交易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罪,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罪的立法,无疑会对中国的证券市场产生极大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内幕交易也相伴而生,成为困扰和阻碍世界各地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一大问题。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不例外,从成立到现在虽然只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内幕交易已成为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综观我国几次较大的市场波动,几乎都伴随着内幕信息的传播,这种现

2、象使得中国的股市常常被称为。消息市,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打击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稳定证券市场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刑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罪,以立法的形式禁止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一、证券内幕交易罪的认定    1.内幕交易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而内幕交易的实质,就在于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

3、他们先知证券交易信息的优越条件,自己或帮助他人同不知、晚知道同一证券交易信息的投资者进行该证券的买卖活动。内幕交易严重破坏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内幕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分析内幕交易罪的客观表现,通说定论认为是具体的两种行为:(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以及根据知

4、悉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的行为。对于第二种行为,笔者从防止《刑法》法条竞合方面考虑,认为此种行为更应归入《刑法》所设定的各种类型的秘密罪中,如侵犯商业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同时,也避免了他人是否实施了利用该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行为认定上的困难这一问题。其次,我们来看内幕信息,《证券法》第69条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法明确了内

5、幕信息的范围,既有可操作性,也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本文在此不再赘述。再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无标准可依,这是立法上的缺陷。3  3.证券交易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我国《证券法》第68条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

6、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根据《证券法》第70条规定。内幕交易所规定的行为主体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虽然立法上规定的较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也便于执行和操作,但却难以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形,故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4.证券交易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这也是理论界议论的最多的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

7、作。笔者认为,为方便操作,法院也可以绕开《证券法》第67条而直接适用《证券法>70条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买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亦即只要《证券法》第68条所规定的知情人员在第68条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进行了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则证明其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罪的立法  在禁止内幕交易立法方面,虽然《刑法》、《证券法》有相关的规定,但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另外,在

8、司法实践中,我国还没有出现一例正式向法院提起的内幕交易诉讼的案例,这跟我国内幕交易罪在认定方面操作性差、举证困难不无关系,有鉴于此,笔者谈几点看法。  1.完善对内幕交易罪主体的规定。我国《证券法》是用列举方法规定了内幕人员,加上第70条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可以看到,证券交易罪的主体大概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员:(1)公司内部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持股达法定比例的大股东;(2)市场内部人(或准内部人),包括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取信息之人(3)信息领受人,即从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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