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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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关键词:生育/生育保险/改革/立法内容提要: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支柱,生育繁衍历来是人类社会的头等大事。生育保险不仅使家庭在经济上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而且使生育女性能够保持收入和重返工作岗位

2、。我国的生育保险可以追溯到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后的生育保险立法与新中国同步。改革开放前,生育保障实行用人单位责任制,各项费用都由所在单位负担。改革开放后,由于企业生育女职工所占比例和经济效益不同,导致企业为减少生育开支不愿或少招用女职工。自上世纪80年代起,国家开始生育保障改革,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生育保险”仅有六个条文,难以满足应有之需。一、革命战争时期的生育保障(一)早期女工的悲惨遭遇如同资本主义早期的工业生产一样,旧中国工人中女工占有很大比重。1926年天

3、津英美烟草公司,熟练男工仅有350名,而女工、童工则有2000名。天津舟华烟厂,熟练男工200名,不熟练男工300名,女工、童工则为1500名。女工数量在纺织工业中更为突出,1923~1924年,在上海39家中国丝厂中,男工2274人,占9.6%;女工17895人,占74.5%;男童工(12岁以下)105人,占0.4%;女童工3461人,占15.5%。在27家外国工厂中,男工797人,占3.5%;女工12458人,占55.5%;男童工1364人,占6.1%;女童工8566人,占34.9%。据北京政府农商部

4、1917~1920年的不完全统计,女工历年比例约为33.7%~44.7%。工厂大量雇用女工的原因也与西方早期资本家的心思如出一辄,即女工既能和男工一样日夜劳作,又可比男工少付若干工资。如上海熟练织工,男工日工资为0.35~0.55元,女工则为0.30~0.45元,杭州制丝工,男工为0.25~0.38元,女工则为0.12~0.25元。早期女工的遭遇也是令人不堪忍受的。女性的特殊困难不仅得不到必要的照顾,反而为资本家所侮辱和虐待。许多女工因结婚而失业,或因怀孕而被开除。“上海恒丰纱厂、永安纺织印染公司等都明文

5、规定怀孕女工一律不得雇用,已被雇用的女工怀了孕要被开除。不少女工为了生活,不得不在怀孕以后用绑带束紧肚子,忍痛干活。”[1]女工由于怀孕期间没有休假制度,产妇直至临产而把孩子生在车间。由于营养不良和劳累过度,产妇“死产率”达30%~40%。当时的史料还记载:“过去母亲们常把她们的婴儿带到纱厂来,当她们工作时,把婴孩放在她们的脚下。但是,这种情形在大纱厂里已不允许了。有些家属,她可能是祖母,在上午9时和下午3时,分两次把小孩带给母亲喂奶。做夜班的母亲们常常要在离家上工之前,挤出足够的奶水,使婴儿能够维持到第

6、二天早晨她们回家的时候。”[2]广东的女搬运工经常肩上担着上百斤的东西,背上还背着嗷嗷待哺的孩子,咬牙坚持劳作。由于生活困难和得不到必要的医疗,儿童死亡率也高达30%-40%。(二)争取女工权益的革命斗争1922年5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纲领》,最早提出“男女工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同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制定“保护女工的法律”。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指

7、出:“自国际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以来,无产阶级的妇女渐渐降到工钱奴隶地位。她们在不堪忍受的工作状况中作12小时以上的工作,不过取得比男子更低的工钱,对于女工童工的待遇,简直惨无人道。”提出“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制定保护女工的法律。1.限制女工工作时间1922年5月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规定:“女子每日不满8小时工作。”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工会运动中之女工及童工问题决议案》,重申女工每日工作至多不得超过8小时。1922年8月《劳动法案大纲》禁

8、止女工做夜工。1922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的决议案》规定绝对不许怀孕与哺乳的妇女做夜工。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劳动法大纲决议案》也规定,“女工以禁止夜工为原则”。1931年8月《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不再一般地规定禁止女工做夜工,而只限定“18岁以下女工、怀孕和哺乳的女工严格禁止做夜工”。2.禁止女工从事危险苦累工作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经济斗争的决议案》规定,禁止妇女从事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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