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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全民健康保险乳癌医疗给付改善方案试办计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93年修訂版)96年8月17日修訂全民健康保險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試辦計畫壹、前言癌症「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其療效佳且治癒機會大;否則,不僅療效不佳且耗費更多的醫療資源。某醫院以該院乳癌病人為例進行五年存活率與醫療費用分析,研究結果發現第0期五年存活率為95.7%,第4期五年存活率則為18.5%。醫療費用分析結果發現乳癌病人經治療後,再復發者之醫療費用是無病狀態者的6.7倍,而第4期乳癌病人的醫療費用是第0期病人的5倍多,是第1期病人的3倍多。但如果只做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癌症仍不足以獲得最佳療效,需要「早
2、期正確診斷,早期正確治療」,癌症方可獲得最佳療效。早期正確診斷有賴於足夠且有效的檢查,才可以提供正確癌症分期,進而使癌症醫療團隊得以決定最好的醫療策略。早期正確治療不但需給予足夠的醫療服務,且依照臨床實驗認可的診療準則完整、徹底的執行治療。在目前論量計酬支付制度下,並無確保醫療品質機制的醫療服務,醫療服務提供者沒有誘因提供有效的檢查與正確且足夠的醫療服務,另保險人為控制醫療費用,常會刪減到必要的醫療服務項目,在此制度的窘境下,無法分辨刪減的醫療服務是否真的是浪費;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窘境為有意盡全力提供病人醫療服務,但同時必需考慮保險人支付
3、的不足引起財務虧損。在論量計酬支付制度且無確保醫療品質機制的環境下,因為無有效為病人規劃治療,而使得病人持續回來接受醫療服務,反而使醫療服務提供者獲利。21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93年修訂版)96年8月17日修訂「癌症治療只有一次機會」這句話道出癌症治療的重要特性。三種癌症常用的治療方式為手術、化學治療與放射治療。如果第一次手術沒有將腫瘤完全切除乾淨,癌細胞可能很容易擴散。第一次化學治療如果沒有使用有效化學治療藥物與足夠的劑量,則不僅無法達到治療效果,也會增加癌症抗藥性導致復發與轉移機率。有效治療癌症放射治療劑量僅7000雷得(cGY)
4、,心臟最多能承受放射治療的劑量為5000雷得(cGY),肺部則約只能承受2000雷得(cGY)。在第一次放射治療時,如果沒有做詳細的治療計畫,正確針對腫瘤部位給予足夠劑量,不僅無法殺死癌細胞,而且同部位再給予第二次放射治療時,正常組織累積劑量將產生更大的副作用。在論量計酬支付制度且無確保醫療品質機制的環境下,保險人往往面臨無法分辨醫事服務機構放射治療的劑量是否正確或是被濫用的窘境。提供醫療服務的目的不外是治療好疾病與照顧好病人,但其預後評估比較困難,而存活率是評估癌症病人預後最常用的指標,因此癌症治療的預後較一般疾病容易測量。如果癌症病
5、人沒有接受有效﹑正確的診斷與治療,癌症容易復發與轉移,會影響病人存活年數,甚至短時間內致死;雖然醫學上無法保證每次治療成功率為百分之百,但正確的診療獲得好的預後機率一定比較高。先進國家診療癌症病人往往可以依循診療準則(practiceguidelines或protocols),因此保險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皆有可依循的規範,癌症病人亦可獲得妥善的醫療照顧服務。國內短時間內對於癌症病人診療與照顧服務準則尚無法達成共識,但我們可以發展具有確保醫療品質機轉的癌症支付制度,創造合理的醫療環境,讓醫療服務提供者可以有效的幫助癌症病人,同時又可達到控制
6、醫療費用與確保醫療品質的目的。21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93年修訂版)96年8月17日修訂本試辦計畫即根據癌症疾病屬性與其相關診療特性,嘗試以資料申報與專業審查監控癌症診斷正確性,以定期醫療品質報告(report)與癌症資料庫建立,確保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貳、計畫目的一、提升乳癌病人照護之醫療品質。二、建立以醫療品質導向之支付方式。參、計畫時程一、規劃期(90.4-90.5)二、推動期(90.6-90.10)三、實施期(90.11.1-95.12.31)肆、試辦期間一、本試辦計畫為期五年,並在試辦開始滿一年後,逐年由健保局與參加本計畫之
7、醫院就試辦情況提出檢討,在健保局與試辦醫院雙方均同意下,訂定修正方案,若有一方無法同意修正方案,得停止試辦。二、試辦醫院於試辦期間或年度檢討時經查醫療品質有重大缺失者,應停止其試辦醫院資格。伍、計畫內容一、參與試辦醫院資格(一)每年執行乳癌手術人數達100人(註)以上,且已發展乳癌之clinicalpracticeguidelines或protocols21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93年修訂版)96年8月17日修訂,並建立何時修訂、如何修訂與監控乳癌診療準則實施結果之流程與機制。(二)已成立乳癌共同診療團隊,包括以下科別:1.具有外科﹑內
8、科(含腫瘤內科)等各科別專任專科醫師至少二名。2.具有放射線(腫瘤)科﹑放射線(診斷)科、病理科、整型外科、精神科、復健科等各科別專任專科醫師至少各一名。3.以上相關醫事人員。(三)上述人員應定期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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