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价格挤压实践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的借鉴

欧美价格挤压实践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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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价格挤压实践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的借鉴李治国上传时间:2012-1-6浏览次数:1507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就目前被广泛关注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一案,虽然从报道的数据和事实看,这两家电信企业在中国大陆电信市场的支配性地位是无可争辩的,但我们在适用法律,特别是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此案进行分析和认定时,还是要从问题的本质着手。只有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这一行为进行清楚的反垄断法界定,才能有助于我们寻找到更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仅解决问题的某一环节。本文试图从反垄断法的角度

2、,借鉴欧洲和美国的先例,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行为界定为“价格挤压”,而不是笼统的“价格歧视”,并以“价格挤压”的视角对此案所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中国的行业监管部门、反价格垄断执法部门、电信企业和专家学者们提供一点参考。 背景介绍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进行一点简单的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其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已

3、经基本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企业是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据了解,两家运营商的垄断行为之所以受到相关部门的注意,是源于部分企业机构针对2010下半年“断网事件”的举报。按照工信部规定,为补偿中国电信和联通的骨干网投资,运营商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只要用户上网产生网间流量,其他运营商都要向它们进行单向结算。但在实际操纵中,中国电信设立了“黑白名单”,予以差别定价,以高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其他的宽带接入厂商进行网间结算,以此抬高竞争对手的带宽接入成本。其定价与市

4、场价格之间,价差最高可达数倍甚至数十倍。一些运营商不得不通过“穿透流量”的做法,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接入电信骨干网。据中国电信一份内部材料估算,当时“流量穿透”使竞争对手单个用户成本下降25元/月[2]。 “价格挤压”还是“价格歧视”    李青局长在给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这种行为定性时,认定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价格歧视”。但在反垄断法下谈价格歧视需要满足相关的构成要件,《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价格歧视,在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

5、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除其它条件外,最关键的就是“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事实上,我们很难在没有具体标准参数的情况下认定世界上存在两个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比如在此案中,电信、联通对自己分公司的宽带接入价格当然不会与对其他运营商的价格相同,这种内部交易本身从经济学上讲就是节省成本的,垂直融合或兼并的动机之一也在于此。再比如,中国电信、联通在某一省的分公司将其带宽批发给在他省经营的其他运营商所引起的“流量穿透”,这种不发生竞争关系也仅限于以省为单位来界定相关市场。就目

6、前所报道的情形看,其他电信运营商似乎无法承担高昂的带宽批发价格,因为这使他们无利可图,并可能退出互联网接入市场。那么无利可图的原因,当然要考虑到他们的成本[3](包括批发成本)及再向互联网用户销售时的价格。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批发价格和最终零售价格条件下,他们的利润接近于零或负的。因此,用价格歧视来定性这一行为,仅考虑到在带宽批发市场上的批发价格,而忽略了零售市场中零售价格在未来可能对互联网接入市场的影响,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信行业所涉嫌的垄断问题。    基于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对此行为进行思考。根据欧盟和美

7、国的司法判例,这种行为更确切地讲是一种“价格挤压”行为。所谓的“价格挤压”是指垂直融合型企业利用其在上游市场的支配性地位,控制下游企业生产的必要投入要素(上游产品),并利用对这种上游产品和下游产品的定价,将相同效率或更高效率的竞争者排挤出下游市场的一种滥用支配性地位行为。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一案中,价格挤压可利用以下简单的图示予以解释:         从目前公布的数据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带宽批发市场上拥有支配性地位是完全成立的,而且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批发市场上向其他运营商批发带宽,而这种带宽又是其他运

8、营商开展下游互联网接入服务所必需的必要投入要素。作为融合型企业,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同时在零售市场上还与其他运营商展开竞争,向互联网最终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电信和联通不仅可以利用批发价格提高其他运营商的成本,还可以在下游市场降低对互联网最终用户的宽带零售价格,或者对二者进行协调变动,其可能导致的情况就是其他非主导运营商的利润为零或负,从而不得不退出市场,达到将竞争对手排挤出下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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