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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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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华师行研字【2005】13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
2、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二年的6月份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3、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研究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
4、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学校有关学习成绩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课程免修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导师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
5、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第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研究生离校外出须报院(系)备案。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按旷课论处。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事请假,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一天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由院(系)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院(系)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一次请假不能超
6、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境、出国探亲,因研究生培养需要确需出境、出国的,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违者,以旷课论处。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到院系或学校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同层次、同专业的研究生。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学校院系(所)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科发展需要,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院系(所)调整研究生专业,需提供书面报告
7、,由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专业调整原则上只在第一学年办理。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1.因校内专业调整;2.导师意外去世、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3.学校学科发展需要。4.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只在第一学年办理。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经所在院系(所)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原为学校免试推荐学科教学论专业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不接受研究生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申请。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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