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论顾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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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论顾客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 要]顾客权是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多样性和权利的依附性等特征。顾客权利的行使关涉顾客本身与雇员的权益,而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调整存在交叉。因此,顾客权制度在构建上应注重操作性,并充分考虑权利的主体、客体及顾客本身和雇员的利益,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制定民事特别法形式以弥补交叉调整的不足。  [关键词]顾客无形财产权顾客名单立

2、法模式  所谓顾客,是指深受产品或服务影响的人。(1)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将顾客理解为消费者、购买者、被服务的对象,等等。与“顾客”相比,“顾客权”则还鲜为人知,甚至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顾客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已开始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而且国内外司法界已开始探讨这一问题并逐渐影响了立法。  一、顾客权是基于顾客利益的新型财产权  (一)财产权客体的演变与顾客利益的财产属性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自身认识水平的提高,财产和财产权客体不断扩张,并逐步为法律制度所确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不再主

3、要为满足个人需要,而是投入流通以获得增值。于是自然资源状态下的财产开始逐渐成为商品,而商品化了的财产客观上要求立法在制度上设计出更便于其流转的财产权形式。人类顺应了这种客观要求,创造出了各种代表财产的抽象形式,以满足财产的便捷流转。(2)因此,各种票据权利便成为财产权的客体。甚至在20世纪已经出现了“新财产”(NewProperty)概念,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就主张:“应当将就业机会、养老金、政府特许作为新财产对待。”(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职业者可以将某些权利介绍给他人以获取报酬,如以顾客为标的的财产利益表

4、现为自由职业者通过介绍其拥有的顾客群获取报酬、民商事主体买卖具有商业价值的顾客信息和创造拥有吸引民事客户群的营业资产,等等。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不元感触地说:“只要人们在一定情况下主张自己有权控制某种过程、人或物,而这种权利主张又能获得某种制度性支持,这时就有了财产权。”(4)可见,“财产权作为一种制度产品,其种类、范围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带来……法便不得不承认他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5)  (二)顾客权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顾客权,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它已经作为一项重要

5、的民事权利或“新财产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如法国民法把顾客看作是一种无形财产,学者们将其称为顾客名单权,(6)而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判例和我国司法实践也往往将顾客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至于自由职业者直接将顾客介绍给他人获取报酬的情况,在各国民间习惯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从各国对顾客权的保护来看,顾客权的实现往往是以顾客为标的,权利人通过直接拥有顾客群、创造吸引顾客群的营业资产或转让含有顾客信息的顾客名单、客户资料等来实现拥有顾客的利益和财产的增值。商人可以自己开发、经营、保有、维持、转让此种财产权。因此,笔者可

6、以给顾客权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顾客权,是指从事经营的组织或个人能够拥有顾客群,并开发或经营能吸引顾客群的顾客信息、“营业资产”的权利。由此可知,顾客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顾客权主体的特定性。顾客权的主体特指从事经营的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首先,商事主体享有顾客权。商事主体享有顾客权体现为在商业经营中顾客具有商业价值,并构成商事主体经营的商业资产的一部分,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其次,民事主体享有顾客权。在这里,民事主体指的是特定商事主体以外的从事经营的自由职业者,如单个农户或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医生、记

7、者或公务员等不从事经营的自由职业者。在过去,顾客群是不可能转让的,但是现在这种观点原则上已被推翻。例如,在民间和社会生活中,从事农业者,尤其是自己销售水果和酒类时,可能拥有固定的顾客群。如果他不再自己从事对水果和酒类的销售,他可以通过将他的客户群介绍给其他同类销售者而获取报酬。在德国,公证人可以将其顾客合法地推荐给其继任者。又如各国出租车司机虽然无权将顾客介绍给他人载运,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7)可见,民事主体也享有顾客权。  2.顾客权客体的多样性。固定的顾客群主要有三种来源方式:(1)在

8、营销中自动形成顾客群;(2)通过正当途径转让或获取他人的顾客信息创造新的顾客群;(3)通过商标、信用等经营资产吸引顾客群。可见,尽管顾客权是以顾客为标的的顾客权利,但顾客权的客体不直接表现为单一的顾客而是主要为顾客群、吸引顾客群的顾客信息或营业资产。因此,顾客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1)顾客群。顾客权的最终实现就是拥有固定的顾客群。尽管各国还没有对顾客群的保护立法,但允许农民、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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