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论隐私权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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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论隐私权的界线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隐私权的界线问题是保护隐私权的首要条件,有必要深入探讨。因为隐私权的权利客体涉及人们生活的最敏感领域,划定权利界线时理应遵循精确严谨的最高要求,首先必须立足于法律保护隐私权的价值目标,同时在确认其一般范围的基础上,充分考察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地域因素对此的影响。关键词:隐私隐私权界线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沃伦在当年的《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具有历史意义

2、的著名论文《隐私权》,首先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此后,隐私及隐私权开始受到世人关注,学术界在其中的讨论研究日渐深入,成果斐然。理论研究的进展推动了立法界和司法界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立了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然而各国在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方式上并不一致,美国的隐私权理论研究最为发达,相应的在护权上也相当有力,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较早就得到认可,依判例和成文法形式确立了直接保护制度。英国以及与英国在制度上有衣钵关系的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国基本不予承认隐私权为一项人独立人格权,在实践中一般是通过把侵害隐私权的案件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如侵害名誉权),以达到间接保护的目的。我国

3、的情况与后者相类似。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有所涉及,[1]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将涉及到隐私的侵权案件纳入到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之中来审理;不过从最近几年的立法动态看,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中取得独立地位已是大势所趋。[2]隐私是指不愿为外人界入的私人生活,它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特征,社会化的过程也即人际交往扩张的过程。人际交往的扩大必然意味着个体独享生活的缩小,当人类社会化程度愈高,“交际手段传播媒介愈现代化,人们愈觉得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复杂纷乱的外界相对隔离的宁居或说独处环境。”[3]因而可以

4、说,隐私作为公众的普遍心态,是自人类社会出现而自始存在着的,并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日渐突显。与隐私相关的概念是阴私,有的学者对隐私与阴私进行区分,认为阴私在社会生活中专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4]隐私当然包括作为私生活秘密之一的阴私。基于对隐私的隐瞒、利用、维护和支配而形成的隐私权,是法律为保护隐私而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一样,越有限则越可贵,越可贵则越显得脆弱,况且隐私权涉及个人生活最敏感之区域,因而对其法律意义和界线的确定,必然应当遵循精确严谨的最高要求,唯有如此才可能最终达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事实上,对隐私权如何界定,尚需深入探讨。一、划定隐私权界线的方法欲行对隐

5、私权进行保护或者对受侵害的隐私权实施救济,必先知悉隐私权的范围,权利范围未划分清晰,司法保护就无从入手。范围问题在哲学上也就是内涵与外延的问题,内涵是对一切外延特征的概括,外延是内涵表述的具体化,内涵应当作为外延成立与否的判定准则。根据内涵无法确定外延或外延与内涵不一致都不可取。关于隐私权,其内涵(概念)表述不可视粗糙为抽象,应力求精确,给出一个可资评价外延(范围)的可操作的标准,进而起到引导人们的行为、规范司法实践的作用。隐私权的界线或者说隐私权保护的界线是就整体而言,具体地讲,就是判定一事物是否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隐私。划定隐私权的界线,应当遵循合理的方法和步骤。首先,必须把隐私

6、权放到它的上位权利中去加以考察,紧紧围绕法律保护该权利的价值目标,如此才不致于南辕北辙,或者避免就法律论法律,忽视法律存在的社会背景和社会需求。其次,要确认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所谓一般意义,指暂时搁置对特定身份主体、特定场合的考察,把考察范围定在一般主体、一般场合之内。这是划定隐私权界线的关键所在,因为一个准确全面的内涵和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内涵相差仅在某些特殊点上,将特殊与一般进行综合,即是内涵的科学原貌,所以这个一般界线乃是最终界线的基础。再次,要考察特殊主体,特殊场合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例外要求。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社会主体放弃

7、该权利(或被推定放弃)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谨慎地迫使部分主体放弃该权利。最后,在划定隐私权界线时应考虑到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在冲突时必要的协调,协调时两项权利相互作出合适让步。这是减少社会碰撞,引导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上文所述的划分隐私界线的方法与步骤,构成层次渐进的分析法,即由目标到手段,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到具体的分析思路,这种方法应当是划分法律中各种范畴的一般方法,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普遍应用的方法。以下笔者将根据前文阐明的思路,对隐私权的界线作进一步的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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