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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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机械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是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以下简称“保险标的”)。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轮式车辆和农用机械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第三条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及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及自然

2、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滑坡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第五条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保险标的在被有操作资格的人员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建筑物倒塌;第六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和费

3、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二、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三、保险标的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等。四、保险标的在地下、山洞、坑道、隧道内或者载浮于水上使用时;五、保险标的在河道、河床、堤坝、行蓄洪区等地方使用时因洪水、暴雨等原因;六、保险标的在道路上发生的(保险标的在道路上施工时除外);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纵容、授意、重大过失行为;

4、八、保险标的的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九、抢夺、抢劫、盗窃;十、地震、海啸。第九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燃料、触媒、液压油、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损毁;二、可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损毁或灭失,但与设备本身同时所受的损毁或灭失不在此限;三、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四、任何情况下挖臂或吊臂的单独损失;五、保险标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或依照

5、合同约定应负责赔偿的损失;六、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七、各种间接损失;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九、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十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第十一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实际价值第十一十二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6、。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三条保险价值等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重置价值是指重新购置或重建、替换与保险标的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相类似的设备的价格。第十四条实际价值等于出险时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余额。保险标的的年折旧率范围为10%—30%,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显示在保险单上。折旧年限以保险标的的出厂日期算起,按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满一年的不折旧。赔偿处理第十七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则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是指发生

7、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等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最高不超过该项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第十六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8、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第十七九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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