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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对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需求,保障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开办本保险。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即保险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价值和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第四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或其他与保险财产有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保险条款中的
2、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类: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类: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类:摊铺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碰撞、倾覆;(四)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
3、用,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地震;(六)盗窃、抢劫、抢夺;(七)不具有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八)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九)工程机械设备测试;(十)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十一)未
4、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十二)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第二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一)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四)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五)本保险合同约定或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第三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
5、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第四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购置价。第五条保险金额可按照投保时的新机械设备购置价确定,也可按照机械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六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2.5%。第七条本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累计增加的免赔率
6、以20%为限。但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保险期间第一条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第二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费率计算。投保短期或长期保险的,按保险期限费率调整系数计收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四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
7、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
8、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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