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企业新三板上市前担保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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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企业新三板上市前担保问题的探讨 律师在企业新三板上市前,都会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对外担保和债权债务是重要的核查事项。当重大的财务资产存在法律上的不合理风险时,企业应当对这些风险进行谨慎处理。有些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曾因担保问题而陷入困境,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在对企业现状进行深度分析后,提出了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下仅以A公司新三板上市前担保问题解决为例进行探讨。  A公司是一家创建于2003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轴承生产商。2011年6月,A公司与B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为当地明星企业C公司提供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6月10日止所发生的各类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最高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此后,C公司的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但当地政府却发文要求各银行不得对C公司单独提起诉讼。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

3、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2012年3月,A公司确定了2013年新三板上市的目标。在A公司得知C公司的经营状况后,立即于2012年7月和C公司签署《解除担保协议》,约定不再为C公司的期债务提供担保。同时,A公司向B银行发函告知其已与C公司解除了连带担保,但B银行要求A公司继续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9月,券商进场核查时发现A公司对C公司有大额对

4、外担保,未设置保障措施,可能面临诉讼风险,建议C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前尽快处理。  众所周知,担保责任的解除,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主债务已经履行;2)债权人同意。但本案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方面C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银行债务;另一方面B银行明确要求A公司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尽管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解除担保协议》,但A公司并不因此而免除担保责任。在A公司和B银行之间《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存续的前提下,债务人之间相互免除担保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解除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仍然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因此,《解除担保协议》是一份无效合同,

5、在法律上不具有免除A公司对B银行的保证责任的效力。  在地方政府强令银行不得对C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下,B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很有可能会单独对A公司提起诉讼。针对A公司的担保问题,本所律师提出了以下建议:  第一,审查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

6、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对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判断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如B银行C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规则,B银行向C公司放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A公司和B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内容有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分情况讨论:  1、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7、若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则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若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若担保人有过错,则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审查主债务是否发生,是否属于担保范围。  对借款合同的履行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判断主债务是否已经发生,主债务的发生是否属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8、如B银行向C公司放贷的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其它转账或支票,B银行对C公司的债权是发生在担保期间还是在此之外,C公司是否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等情形。如果贷款不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C公司的银行债务发生在担保期间之外,那么A公司可以以B银行的履行方式不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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