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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豫直发〔2013〕19号★省委省直工委关于组织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省直和中央驻豫各单位机关党委、工会组织: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自2010年7月1日启动以来,帮助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缓解了因病致困问题,受到了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为了更好地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向深入,保证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持续、深入、健康开展,省委省直工委决定,本着“补助更优惠、覆盖更广泛、手续更简便”的原则,自2013年7月1日起,在省直机关继续开展16重大疾病医
2、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劳模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省总工会关注民生、造福劳动者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的生动反映;是党组织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和工会组织体现“党政所谋、职工所需、工会所能”工作思路,不断解决职工现实问题的一项工作创新。省直和中央驻豫各单位机关党委、工会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
3、,加强领导,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取得实际效果。二、多方筹集资金。为保证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持续开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直工委每年从党费中拨出50万元、省直工会每年从工会经费中拨出100万元,分别作为因病致困党员的救助金、在职职工参加互助活动的补助金,充实到省直医疗互助金账户之中。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视情况采取以下途径收取或筹集参加人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一是依据《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动员、组织参加人
4、全额交纳。二是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精神,采取“16个人交一点、工会补一点”的办法筹集。三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第二十九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的规定,采取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办法解决。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采取由行政全额出资的
5、办法或“行政拿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筹措。总之,要充分运用党和政府赋予的政策、资源和手段,全力筹集互助资金,为医疗互助活动的持续、健康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三、认真组织实施。一要大力宣传。主要是宣传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帮助党员和在职职工增强互助互济意识,弘扬“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的精神,自觉、主动地加入到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中来。二要认真申报。要填写并逐级汇总《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团体会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人
6、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收齐所属团体会员参加人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各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A4纸1份)及电子文档、《花名册》(A4纸1份)及电子文档,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务于2013年12月27日前统一报(缴)省直互助办;医疗互助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转入单位名称:中共16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账号:411062200018170246895;开户行:交行郑州金水路支行),并提供银行转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人:张秀明,万贺宾;联系电话:65901242,65902475。附件:1.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
7、病医疗互助办法2.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团体会员申请表3.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资金发放及人员花名册4.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2013年11月25日16附件1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直机关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积极帮助省直机关患重大疾病的党员和在职职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特修订《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
8、》(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章互助对象第一条《办法》互助对象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省直工委)或工会关系隶属河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的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的党员和在职职工(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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