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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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食品安全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食品安全法》已于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诞生于中国食品业多事之秋的法律,在内容上较之以往的《食品卫生法》做出了重大的修改。《食品安全法》在很多规定上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增强国人对整饬食品市场秩序的信心。但这部法律中某些规定以及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套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完善、不严谨之处,值得进一步地研讨和商榷。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赔偿金;刑事责任;虚假广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XX年的“毒奶粉”事件使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降到了冰点,中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也成为一

2、个关乎民生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刻不容缓。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终于于XX年2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一改以往立法仅对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的做法,对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都进行了果断改变,这也标志着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但由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目前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混乱,加之这部法律多少有为“救火”仓促出台之嫌,食品安全法在某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间的衔接、配套还存在某些不足或值得商榷之处。    一、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否妥当    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规定延续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以商品价款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方法。但与后两者不同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将赔偿金的金额提高到了价款的十倍。然而,以合同价款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础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惩罚性赔偿金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通过民事救济方式制裁和遏制违法行为。该法第

4、九十六条将赔偿金额提高到价款的十倍,正是想通过高额的赔偿金来遏制目前食品经营领域的混乱局面。但其以价款作为赔偿金标准,可能会降低消费者的维权的积极性和对食品经营行为的威慑性。诚然,以价款作为赔偿金标准较之以损失额为标准,具有证明和确定更为简单,救济程序更为便捷的优点。但是考虑到食品这一特殊的商品,价款金额往往较为低廉,其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数额并不足以使某些财力较强的经营者有动力为此采取足够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相反,对于事先难以有效确定的损失额标准来说,则有可能有效解决威慑不足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台湾地区“健康食品管

5、理法”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其第29条规定:“出卖人有违反本法第7条、第10条至第14条之情事时,买受人得退货,请求出卖人退还其价金;出卖人如系明知时,应加倍退还其价金;买受人如受其他损害时,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命出卖人支付买受人零售价3倍以下或损害额3倍以下,由受害人择一请求之惩罚性赔偿金。”该规定就是通过赋予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选择权,将零售价与损害额标准相互结合,从而有效避免上述损失额标准和价款标准各自的问题,并发挥两者各自的长处。这对我们今后完善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金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食品安全刑

6、事责任的完善    刑事责任是遏制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最后的防线,同时也是最具威慑性、最严厉的打击手段。食品安全法具体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而是在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属于一种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食品安全法的这种刑事责任立法模式,应当说与我国目前朝着统一性、集中性方向发展的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是相一致的。  但是目前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显示出滞后性,导致一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为,难以准确定性。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在主体上涉及到

7、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人员;在对象上涉及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运输工具等。而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的含义较窄,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在主体上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在对象上只涉及食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管者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当他们违反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在刑法中却不能找到恰当的罪名。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问题是,如果违反该规定,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却并不能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8、罪或是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性。当然,对此类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但这又落入了“口袋罪”的窠臼,因为从刑法理论上讲,所有食品安全犯罪的同类客体都是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立法技术的日臻完善,要求对犯罪客体的划分越来越精细,避免“口袋罪”现象的出现,不能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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