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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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文关键词:管理 学生权利 法律问题 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当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着不少侵犯学生权利的法律问题。高校管理理念必须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管理制度,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法律对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

2、系”的确认和肯定。在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存在着大量的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网页信息来看,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行政越权案”等,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强烈争议和广泛关注。如何正视和解决学生管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是当前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在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主体

3、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学生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更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大多数规定了学生履行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应遵守的校纪校规和违纪处理条例等),而很少涉及大学生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下属基地研究所学生熊怀欣诉学校拒不进行他的硕士论文答辩及颁发证书一案,表明学生对学校的有关规定不予认同、不愿服从,对规定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合法性问题提出了置疑并诉诸法律解决。  (二)学生实体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大学生依法享受的实体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高校在学生管

4、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中,侵害学生实体性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1、受教育权损害问题。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近几年,全国不少高校由于管理者不恰当行使教育权和惩戒权,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毕业证发放、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如有些高校规定,有赌博、打架斗殴、私自下河洗澡、考试舞弊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处理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等。“上海商学院学生王志坚诉学校拒发大专毕业证书”固等案例便

5、反映了学生学历权被侵害问题得到了法律救济。  在对学生的教育评价中,高校有些教师受个人利益驱动不恰当地行使教育评价权,使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到损害,具体表现有:第一,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如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以各种方式改分数、歪曲学生真实成绩;第二,有意抬高学生成绩与评价结果,甚至帮学生私自涂改、伪造个人档案和综合评价;第三,在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和就业推荐等方面,民主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一人说了算、暗箱操作等现象。  另外,一些学校的就业部门,为了维护学校声誉往往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违约的学生施以很大压力,收取高额违约金,甚至拒绝为学生办理违约手续或毕业派遣手续。应该说,学校

6、如此的作法是不妥当的,侵犯了学生的择业权。大学毕业生的择业权应归于个人,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归属。签约或者违约都是属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学校有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的义务,不再有允许或不允许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侵害问题。几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都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和结婚的规定与社会发展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关注与思考。大学已取消年龄限制,若男生满22岁,女生满2O岁,就已经符合婚姻法上规定

7、的结婚年龄,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大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无疑享有婚姻法所赋予每一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另外,由于大学生的生理、心理等各种特征和社会大环境影响,他们与性、与爱情、与婚姻必然不可隔离。一味地禁止性行为,犯规就勒令退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处理不好还容易导致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侵权行为。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六名男女学生因同寝过夜而被学校按校规开除学籍。事后,六名学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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