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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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缺陷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劳动教养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创立至今,发挥过不可替代的历史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局限性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本文试从立法角度分析其缺陷。一、在立法思想上,渗透着浓厚的义务本位观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必然受制于一定的法律价值观。亘古至今,支配或影响法律创制的价值观主要有两种:即义务观和权利观,前者立足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保护,个人法益

2、只是在配合前两种法益的前提下才予以立法考虑;后者立足以权利为本位,突出个人法益的张扬,认为个人法益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存在的基础,离开了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这两种价值观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各有侧重或体现。在义务和权利熟轻熟重的争议中,受厚重的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当代中国人在观念上仍习惯于将义务凌驾于权利之上。在劳动教养立法中,这种思想体现得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一是在指导思想上,政策性、行政性、实践性较强,政治色彩浓厚,法定性、司法性、理论性较弱,法制根基不足;二是在规范内容上,

3、偏重于实体规范,忽视程序规范,办理劳教案件中的一些重要程序,如调查取证、传唤讯问、听证申辩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三是在劳教人员的法律地位方面,义务规定多,权利规定少,特别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劳教立法抵销殆尽。二、在体系结构上,庞杂而不明晰,多样而不系统  一定的立法体系不仅是该部法律规格的外在表现,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该部法律的内在本质。劳动教养作为我国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一项法律制度以其特有的功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居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在体系上

4、呈现庞杂而不明晰、多样而不系统的缺陷,[1]具体表现为:其一、从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来看,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又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有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有的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有的以公、检、法、司的名义制定在本地区施行的地方性劳动教养文件),可谓是法出多门,立法主体与解释主体多元;其二、从文件的权威和效力来看,既有具有较高法律效力且合法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有仅次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且丧失合法性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还有指导执法活动的司法解释和文件;其三

5、、从文件的内容来看,有些规定前后不一致,不协调,甚至还互相抵触;有些司法解释或文件带有明显的立法性质,远远超出了司法机关应有的权限,大有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规定之嫌;其四、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缺乏一部集劳动教养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为一体,完整统一,合法规范的劳动教养法典。劳教立法体系结构上的缺陷,不但同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不相协调,同依法治国的方针不相吻合,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制约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充分发挥,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不利。三、在规范内容上,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  自1957年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虽然制定和颁布过一些有关

6、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机关或单独或与两高联合对劳动教养工作制发了大量的批复和通知,中共中央也发布了有关劳动教养的指示性文件。但就现行规定而言,明显呈滞后状态,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适用范围狭窄,适用对象过时。根据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我国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大中城市(即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但必须控制在城镇内吃商品粮的人的范围内),存在个别违法犯罪行为(卖淫和嫖娼)的县城、集镇和农村。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域,均不属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之列。由此可见,现行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有严格

7、的地域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劳教对象的户口所属地区范围的限制;另一种是劳教对象作案时行为所在地地区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性规定存在两大弊端;一是使在农村发生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惩治,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全方位综合治理;二是人为地造成公民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状况,破坏了法律实施的统一。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农村社会治安日趋严峻的今天,这种对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的缺陷更加突出。在适用对象方面,首先,劳动教养作为上承刑事处罚,下启治安处罚的“中间层次”(这种中间层次尽管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但

8、是在实践中被广泛认可),与上、下两种措施不仅未能很好地衔接,反而出现严重脱节。目前,应予治安处罚的行为有70种左右,刑法禁止的行为有400多种,而劳动教养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对象仅有10种人。由于劳教专门法律法规未能将当前出现的应予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补充进去。因此,近些年来一些新制定颁布的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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