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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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我国当前实际吸毒人数已经远远超过鸦片战争前夕的吸毒人数,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问题已经“涉及中华民族的兴亡”(江泽民语)。强调对吸毒成瘾者毒瘾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态度,但是我国现行戒毒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值得反思,高复吸率是我们不情愿承认,却不得不正视的严峻事实。目前应该统一制定戒毒法,改革自愿戒毒,完善劳教戒毒,把强制戒毒纳入劳教戒毒,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中心的中国戒毒体系。

2、[关键词]吸毒现状危害戒毒体系反思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目前的戒毒体制概括而言包括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两大部分。强制戒毒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劳教戒毒两大部分。另外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实际上也要对吸毒成瘾的罪犯强制戒毒。(为了论述的方便,也为与一般情况下所用“强制戒毒”含义一致,除注明“广义”外,本文所称“强制戒毒”都专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自愿戒毒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家庭或其他私人场所进行戒毒;二是在经有关机关正式批准的专业医疗机构中进行戒毒,不过目前的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也收治

3、部分自愿戒毒人员。本文所探讨的自愿戒毒主要是指第二种情况。应该肯定,我国目前的戒毒体制对于遏制毒品蔓延的趋势,挽救大批身陷毒海的吸毒人员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多种戒毒方式并存的戒毒体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诸多弊端。衡量戒毒体制成败的最好标准是毒瘾戒断率的高低。以笔者在戒毒所工作期间的切身体会,综合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调查成果,我国目前的毒瘾戒断平均复吸率保守的估计也当在90%以上。笔者不敢断言我国目前的戒毒体制是基本失败的,但是其弊端值得我们反思。一、对自愿戒毒的反思1、反思之一——自愿戒毒的合法性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之间在法律上是存在冲突的。在

4、笔者所掌握和查阅的资料范围内尚未见到有哪个法律法规明确、直接赋予自愿戒毒这种戒毒方式以法律依据。以下几个法规中的规定似乎勉强可以看作自愿戒毒存在的法律依据。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21条规定:“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6款规定:“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及时将批准开办的戒毒医疗单位情况通报有关地

5、方公安机关,以便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各地公安机关均不得与医疗单位联合开办戒毒治疗场所或收取戒毒医疗单位报酬后强行送吸毒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戒毒治疗。公安机关设立的安康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经卫生厅、局按照卫生部制订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审验合格后开展自愿戒毒治疗业务的,应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订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在安康医院开设强制戒毒所的,按照强制戒毒所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199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所附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对戒毒医疗机构做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2

6、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这些“法律依据”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都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二是发布机关的级别较低(级别最高的是国务院,其他都是国务院各部门);三是都没有明确、直接赋予自愿戒毒以法律依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

7、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由此可见,对吸毒成瘾者一律予以强制戒除是由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是我国对待吸毒成瘾者的基本态度。强制戒毒(广义)与自愿戒毒在法律上是相抵触的,在实践中也会导致许多矛盾。譬如,对于自愿戒毒人员还要不要给予治安处罚?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谁具优先性?等等。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

8、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既然如此,自愿戒毒这种戒毒方式存在的合法性则颇值怀疑。2、反思之二——自愿戒毒的合理性在实践中,自愿戒毒也是弊端迭出,这使人又不得不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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