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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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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测量管理,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域使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对海域(包括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位置、界线、面积等开展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域使用测量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量基准和坐标系统,遵循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测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
2、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毗邻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对在海域使用测量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测量资质管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者拍卖海域使用权,应当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海域使用测量。 海域使用权管理需要的海域使用测量,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第八条海域使用
3、测量资质分甲、乙两个等级。等级标准及承担任务范围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聘作)文件; (三)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者材料。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一条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资质审定会议。 资质申请材料经海域使用测量资质
4、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单位持有。 第十二条从事海域使用测量的测量人,应当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取得培训证书。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测量成果目录及有关
5、材料; (四)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审查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测量质量问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六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海洋局备案。 年审结论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
6、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七条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连续2年没有参加年审的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章测量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海域使用测量成果包括海域位置和平面图、测量数据、测量成果说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测量成果经测量单位盖章和测量人签字后有效。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测量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测量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测量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
7、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毗邻海域使用测量成果的检查和管理,发现有明显测量质量问题时,应当要求测量单位重新测量。重新测量费用由测量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违法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的,测量成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擅自涂改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测量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测量任务的,或者测量人未持有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证书的,测量成果无效,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给
8、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和测量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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