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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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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收益理财产品背后的法律风险 委托理财作为金融投资领域的习惯叫法,本身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根据委托理财合同内容的不同,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可以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从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理财产品来看,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借贷、委托、信托等多重法律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导致银行和投资者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一般说来,在理财产品中,投资者主要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其中,知情权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隐私权贯彻理财交易始终,公平交易权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金融领域的集中体现,求偿权则直接关乎投资者寻求救济
2、的途径。 投资者的知情权直接影响其投资操作是否能体现自己意志,进而实现公平交易。银监会XX年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不过,因为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信息披露的时间、期限、方式等没有具体详细的操作性流程化规定,使得银行在实践中仍然有空可钻。 银行通常的做法是:让投资者签署相关的认购书或者风险揭
3、示书,通过此举表明自己已经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可能产生纠纷时推脱责任。但金融理财专业性极强,对于一般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缺乏解释和说明,很难通过简单阅读文字就能知晓。尤其是针对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更应当了解清楚银行的投资范围和对象等,否则一旦银行资金投向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投资者权益必然受损。 无救济则无权利。求偿权是投资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救济的权利。投资者的维权路径包括银行系统内部的投诉处理体系和银行系统外的处理机制。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本身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处理体系,后者主要是指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虽然监管部
4、门明令要求各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全面、透明、快捷、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然而这种银行“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机制,显然难以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而银行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流程较为复杂,监管部门对理财纠纷进行彻底调查并作出决定,其后果大多也是责令银行纠正不当行为,难以弥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故大量理财纠纷涌向法院。 目前,我国在个人理财领域尚未形成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较高效力层级的法律对此规定较为原则,银行监管机构出台的规章内容虽系统,但效力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5、市面上绝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投资对象的市场表现直接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利率实际只是预期收益,即是预测投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能得到的回报收益,并非实际一定能得到该高额的收益。目前深受投资者青睐的各类保本理财产品,也仅仅是保证理财资金的本金,并不能保证实际的理财收益。 短信、微信、微博正在成为理财产品销售的新兴渠道,在这些交流平台上,销售人员一般只会强调收益如何高,对于亏损风险鲜有提到。有的销售人员在推荐收益率为浮动区间的理财产品时,故意回避“年化收益”、“最高收益”等重要描述,仅标示最高收益数字博取眼球,甚至承诺在保证收益外还可额外获
6、利。这些“承诺”如果未落实在理财合同中,对于双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投资者事后无法要求银行按照事先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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