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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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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并购中的无形资产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无形资产作为现代经济市场化发展对传统权利分类的创新,使得大量传统人格属性的权益被大规模的运用到商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产生大量的财产增值与资本溢出效应,拓展了商主体的营利能力。而公司并购这一现代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与复杂,同样难以回避对并购中无形财产权的利用与保护问题。如何在权属清晰、价值合理的前提下,实现无形资产在公司并购中的资本优化,同样是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 【关键词】并购;无形资产;保护;资本化;商主体 一、案例的引出 2012年5月12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2、员会仲裁裁决,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回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的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这一裁决即意味着,中国商标第一案、估值近千亿元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以广药集团胜诉告终。 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商标争夺案之所以引起了多方关注,一方面是因为该案涉及中国凉茶市场最著名的品牌——王老吉;另一方面更是因为“王老吉”品牌背后的巨大商业价值,对于“王老吉”凉茶而言,其利益组成的大部分来自于“王老吉”这一品牌。而案件颇具戏剧化的一点是,广药集团虽然是“王老吉”品牌的持有者,但市场对“王老吉”凉茶的认可与追捧,却源自加多宝集团对“王老吉”品牌的巨额
3、投入与引领市场的营销策略。当“王老吉”成为本土茶饮品牌翘楚,为公司带来巨大收益的时候,加多宝却丧失了对该品牌的使用与控制权,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在喧嚣与争执的背后,这一案件所体现出的深层含义,是在这一案例中所显露出的以商标、商誉、品牌形象、外观标识等一系列要素所构成的无形财产权问题。 二、无形财产的合理认定:财产化的商事人格权 “王老吉”案例并不是对商标的单一性争夺,在这一案件中,双方争夺的实质是围绕这一商标的集合性无形财产价值。这一集合性无形财产价值,除了消费者最为熟悉的“王老吉”品牌商标价值外,还包括其红罐包装的商品外观以及汶川地震中加多宝集
4、团成功进行灾难营销而树立起的良好企业形象和公众认可度等商誉,同时还包含这一商品的忠实消费者群体。这些无形财产要素是商主体商事人格的重要组成,其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具有了明显的财产化属性,可以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的经济利益。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商主体的商事活动中,大量传统意义上的人格利益演变成商业人格利益。基于商业上的名誉产生了商誉权,对商主体名称、外观、标示的商业利用产生了商事形象权,商事形象成为产品商誉的直接体现,商誉权与商事形象权构成了最基本的商事人格权。这些权利虽然来源于商主体,形式上表现为人格权属性,但又是与一般人格权有较大差异的特殊财产权。在国外
5、学者的著述中,该类权利多视为独立的财产权或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一并成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这种分类的基础是以民事权利的客体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范畴作为标准的。在传统民法体系概念之下,其保护的对象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部分,与之相对应的民法范畴内的权利属性划分按照特定利益对象被概括地进行了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区分,并分别归类到财产权与人格权的范畴。其实,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之间的界限,并非是绝对的。两种权利所含之不同利益的持续交叉与融合,带来了财产权与人格权属性从严格二元界分向一体化权利的转变,这即是学者所谈到的“人格财产”和“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与理论探讨相
6、伴而生的是在实践上对商誉、商标等商事人格要素的广泛运用,使得单纯的商主体标示和社会评价变成了可以产生大量实体经济利益的产权,即无形资产,例如企业的名称、商号、商标等都可以通过许可、租赁、合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实现其无形资产的变现过程,挖掘其经济属性价值的可能。商事实践活动中商事人格权通过拍卖竞价、评估作价等财产属性认定和资本化运营,成为民事人格权向商事人格权转变的重要推手。 商主体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殊性,使得人格的商品化权利属性因其客体的特殊性而与一般财产权有着重大区别。传统民法理论作为以权利为中心构建起的一套完整体系,在其制度内部又以民事权利客
7、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区分出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在这一体系划分之下,两种权利范畴明确:财产权主要保护对象为客体享有的财产利益,而人格权则侧重反映主体的精神与人格利益,即主体的名誉是否得到保护、主体的形象是否得到尊重,具有人身专属性。两种制度的内涵界分,形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由此,也形成了我们惯常的权利思维路径:在人格与财产二元权利体系下,人格利益的保护是交由人格权制度来完成的,因此,财产权只需以财产利益为客体,无需将人格利益内涵包容进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商主体提出的客体性利益诉求比较单一,可以作精神利益或财产利益的严格界分。此时,以人
8、格亦或财产的绝对化单一标准来划分人格权与财产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制度性障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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