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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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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程医疗会诊的操作规范 篇一:远程医疗会诊室管理规定 远程医疗会诊室管理规定 为切实增强监狱医疗保障能力,有效提升监狱医疗技术水平,提高远程医疗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网络医院特色优势,按照预防为主、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方针,随时为监狱民警及服刑人员提供健康服务,现制定如下规定: 1、远程会诊在医院院长及业务副院长带领下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在会诊室做与会诊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会诊室逗留。 2、会诊室电脑、打印机等各项设备只做会诊专用,不得为其他办公所用,不得存储与会诊无关的文件,不得
2、插入其他移动优盘及光盘,不得安装和下载任何软件,不得外借。 3、会诊室由业务领导和指定人员亲自管理,爱护各项设备,熟练掌握设备的日常应用和操作规程,保持网络通畅。 4、保持室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放置有序,不得将罪犯带到会诊室打扫卫生或干与会诊无关的事。 5、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离开时关闭所有电源,做好设备防护工作。 6、会诊时资料要准备充分,回答问题使用医学术语,语言简要明了,不得讲方言,均为普通话。 7、会诊时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打闹、吃零食等。 8、会诊过程中保持室内的严肃
3、性,遇到有争议的问题不得在此争论不休。 9、对会诊的结果进行保密,会诊资料属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病情和翻阅资料。 10、做好远程医疗会诊情况登记工作。(民警及病犯姓名、病因、会诊时间、专家姓名、会诊结果。) 于田监狱医院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篇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 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诊疗行为,充分利用各级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建立“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制度,特制
4、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含分级诊疗内容,只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的分级诊疗。 第四条贵州省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须按照本规范,实行远程医疗分级分类诊疗。 第二章远程医疗分级诊疗 第五条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加快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一级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二、三级大医院治疗,实行一、二、三级医
5、院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第六条基层首诊是指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是远程医疗分级诊疗的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意识障碍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双向转诊是
6、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的过程。双向转诊的作用是积极发挥二、三级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二、三级大中型医院。 (一)纵向转诊即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下级医疗机构对于超出本院诊治 范围的病人或在本院确诊,治疗有困难的病人转至上级医院就医;上级医院对病情得到控制后相对稳定的病人,可转至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
7、二)横向转诊即同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综合医院可将病人转至同级专科医院治疗,专科医院亦可将出现其他症状的病人转至同级综合医院处置。不同的专科医院之间也可进行上述转诊活动。 第九条为确保在基层就诊的患者能及时转往上级医院,各基层医疗机构应与所在区域内的至少一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与辖区内至少五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第十条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分类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
8、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病历共享实行转诊医院负责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下列情况可转往上级医院治疗: (一)患者在基层首诊后,如果有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三)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四)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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