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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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厚德、博学、求是、创新”的优良学风和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效。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

2、作应按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进行。第四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在我校注册进修、旁听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校考试委员会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依照本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校考试委员会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以及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关院(系)行政领导组成。161、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学期期末考试的正常进行,负责调查、核实、认定、上报考试中发生的重大和疑难事件。2、各院

3、(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管理规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有关考试工作。第六条各院(系)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1、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和落实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安排和措施;2、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3、学生动员会。通过不同形式,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本管理规定的第七、八、九章等。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使学生

4、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使学生逐步养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第三章考务工作第七条考试时间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和教学计划进行安排,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考试时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安排。162、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在向教务处报告后,主考教师最多可将考试时间延长30分钟;口试时间每位考生须安排20分钟左右。第八条考试组织1、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或结业考试,分学校统一考试和院(系)自行安

5、排考试两类。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一般是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以及部分大面积开设的课程;其它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院(系)安排。2、对于在每学期期中结束的课程的考试,一般由院(系)报教务处备案后,再行组织安排。3、在各院(系)组织的考试中,需使用公共教室或公共实验室进行笔试或实作考试的,必须提前向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申请调用,并由教学运行管理科登记考试时间、地点,安排有关人员抽查巡视,其考试要求应完全与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考试相同;以其它方式进行的考试须将考试时间、地点报教务处,以便教务处安排有关人员巡视。4、学生所选选修(或重修)课程如与学生所学必修课程的

6、考试时间冲突,必须先参加必修课程的考试,并于考试前一周到所选选修(或重修)课程管理所在院(系)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各院(系)教学秘书、教务员应于考试前三天将本院(系)登记的情况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由教学运行管理科在下学期开学后安排组织产生冲突的课程的考试。第九条考场安排学校统一考试用场地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自行安排的考试的考场,16必须事先报教务处备案或提前提出调用公共教室(含实验室)的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安排;并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同一考核科目的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确定考场的容量和各考场内考生的座次。第十条监考与巡考1、所有考试(免监考考试除外)都要安排

7、人员负责主考和监考。大面积开设的课程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课程组长担任主考教师,其他课程原则上由命题教师或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每个考场一般应安排监考教师若干名。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与监考教师的数量之比例一般为20:1。2、监考教师必须是重庆工商大学的正式职工,必须参加统一的监考培训。未经培训者以及职工家属和亲属,不得参加监考。3、根据巡考安排,教务处、各院(系)和部门领导必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并做好巡考记录。第十一条试题与试卷管理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对试卷规范管理,加大教考分离的力度。1、试题保密工作。命题

8、教师和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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