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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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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生育假规定XX 导语: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公开信箱邮件字号:渝卫计信箱41发布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来信内容: XX年重庆产假休多少天 你好! 请问下XX年产假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具体休多少天?晚育假是不是已经取消了办理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办理结果:你好!感谢你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对于你
2、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明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从“只生一个好”转向鼓励生育两个孩子。 法律规定,生育一孩、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后的人口和计生法规定,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以
3、及合法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延长产假。 具体规定要按新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正在修改中。 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执行以前的晚婚晚育假: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发布时间: XX-01-0416:09:04XX年重庆产假新规定 重庆市卫计委、重庆市人社局23日发布的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XX年4月1日以后登记
4、结婚的新人,婚假从以前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自然日,男方可休护理假。 通知规定,XX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分别按照原规定给予婚假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规定享受晚婚假;XX年4月1日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个自然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12个月内休完。 在生育假方面,XX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个自然日。XX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15个自然
5、日。XX年重庆市产假新规定 《通知》规定,XX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XX〕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XX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
6、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XX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XX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修订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XX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重庆市
7、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XX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国家都在鼓励生育了,你还想要晚婚假,门儿都没有。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国家规定的产假为九十八天,也就是说重庆地区女职工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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