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29282
大小:3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9-02
《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城区(包括东风汽车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河道、
2、防洪沟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并实施本办法。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区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该行政区内的河道主管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是该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主管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
3、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区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八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以行洪输水为主,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
4、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城市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 第十一条沿河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区河道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区河道沿河建设规划时,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三条城区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非河道管理部门整治河道等),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区规划治理范围以外的河道,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
6、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和修复的责任。 第十六条河道堤防范围内发布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经营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河道、两岸河堤及向外延伸八米以内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
7、规划设计的河道治导线以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治导线以外十米以内的范围确定。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碴、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砂(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种植农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五)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六)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七)堆放、倾倒、掩埋、
8、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河道内违规排放工业污水; (八)河道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九)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炸石、破坏水土保持,石渣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 (十)开展集市贸易;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