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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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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201(颁布时间)20050401(实施时间)20071102(失效时间)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文号)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经二00五年二月一日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二00五年二月一日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河道的管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的管理。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自南绕城高速公路起,至北环城路四化桥下游700米拦河闸止。伊通河城区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范围)为伊通河城区段两岸堤防间区域以及市政府征用的护堤地。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开发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
3、部门。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处(以下简称河道管理部门)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伊通河城区段河道进行日常管理。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园林、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报告河道管理部门。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砂、取土,排放污水,弃置或堆放矿渣
4、、石渣、煤灰、泥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种植树木和各种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四)设置拦河渔具,捕鱼、电鱼、炸鱼;(五)射杀、捕捉野生动物;(六)埋坟、放牧、燃放野火,挖掘草皮、践踏草坪、采摘花果、采集籽种、损毁花草树木;(七)停放或者刷洗机动车、非机动车;(八)跨越栏杆、移动座椅、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景点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志牌以及绿化、照明、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包装等杂物;(十)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活动,粘
5、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十一)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时,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发掘;(二)在未做交通路段堤顶行车;(三)设置向河道内排放雨水的管线。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造成水
6、利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以及其他形式的危害,需要进行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营造护堤及护岸林木,并做好林木的管理工作。护堤及护岸林木的收益用于河道堤防建设和维护。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破坏。确因工程建设或者树木危及电力、电信等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并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树木砍伐补偿费及施工费用。河道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树木砍伐补偿费应当存入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娱乐、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河道
7、建设整体规划,并由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下列处罚:(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二)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放牧、设置拦河渔具以及设置其他阻水障碍物,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三)挖筑鱼塘、埋坟、修建厂房和建筑设施,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8、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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