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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95号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确保城区河道行洪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河道是指定西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道。 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防护工作。—5— 住建、环保、城市管理、国土、工商、畜牧、卫生、教育、工信、商务、交运、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
3、度。 第四条 城区各单位和广大居民有保护城区河道环境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区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河道管理、城市防洪、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六条 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以行洪输水为主,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 第八条 河道范围
4、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区河道沿河建设规划时,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洪标准。 第十一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等),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向住建部门申办规
5、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5—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防汛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项目竣工后,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修复和疏浚的责任。 第十四条
6、 河道堤防范围内制作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含堤顶宽度6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确定。
7、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沙(石)、开渠、打井、挖窖、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 (四)种植农作物; (五)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七)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
8、的车辆、容器;—5— (九)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十)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破坏水土保持,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 (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十四)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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