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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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二  (二)发展历程 中国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初期的酝酿(80年代中期至1992年)、理论的提出(1993年)和作为一种系统理论的前期发展阶段与学派的初步形成(1994—1999年)三个阶段。1993年初,罗豪才教授和他的学生在《中国法学》上撰文正式提出“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这一核心命题。在这篇自发表以来一直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和争鸣的论文中,作者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1)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古代行政法是强调行政机关管理

2、、不重视公民权利的“管理法”,其理论基础是“管理论”。近代行政法则是强调保障公民权利、尽可能限制行政机关管理的“控权法”,其理论基础是“控权论”。而现代行政法在本质上应是追求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平衡法”,其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2)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特定地或局部地看,总是存在着不对等和不平衡,但这些不对等和不平衡恰恰实现了二者总体上的平衡。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理论提出后,中国行

3、政法学界以此为契机再次掀起理论基础研究的思潮并展开了自由宽容的学术讨论,应松年教授指出“进入90年代以后,罗豪才教授的‘平衡论’引起强烈反响,行政法学者纷纷开始对行政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进行思考,对过去的学科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行反省,并著文立语,提出了一些其他观点,如‘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论’、‘均衡论’等等。应该说,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讨论如此热烈,实是这门学科得以重大发展的良好契机。”皮纯协教授和冯军博士认为,“在以罗教授为主要代表的一批学者的不懈倡导和推动下,‘平衡论’很快成为在我国行

4、政法理论基础研究领域内引起广泛反响、最引人注目的一种学说。‘平衡论’现有的影响力已足以使涉足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领域的研究人员很难将‘平衡论’搁在一边置之不理,对‘平衡论’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近年较重要的学术进展,可概括为:1994年,以行政处罚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个案,运用平衡理论系统地研究了在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三个阶段行政权与公民权冲突和平衡的状态和制度设置方案,为正在起草和论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公布)提供了平衡的建构范式。1995年,修正和系统阐述了管理法(管理论)、控权法(控

5、权论)和平衡法(平衡论)等三个“理想类型”的研究框架,在行政法的价值导向、行政法概念、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责任、行政法体系和学科建构思路等重要的理论问题上,更新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建立了“平衡”的“对峙”视角;1996年,界定了“平衡”及“平衡论”范畴,提出两类行政法律制度的平衡建构方案,拓展了行政法关系的论述,促进了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平衡建构;1997年,就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系统地提出了“平衡理论”的参考性意见,平衡理论研究论集发表;1998年,深入论

6、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平衡关系的基础性地位,第一次较全面地探讨了平衡论的两个对立模式——控权理论和管理理论,发表了三篇关于平衡理论的专题博士论文,在下列四个方面系统地总结和较深入地推进了平衡理论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进一步完善了“理想类型”的研究框架,对管理论、控权论的历史渊源、理论范畴、制度建构及其历史地位、现实意义作了较全面的研究;在理论背景研究上,通过深入考察现代行政法的国家基础、现代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世界行政法的制度变迁方向,初步论证了确立平衡理论的客观基础;系统阐述了平衡理论的范畴

7、;在操作层面上,就行政法利益衡量方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审查中的具体运用和行政法的平衡机制提出建设性的构想和建议。近年来,平衡论者并在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程序、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等具体的行政法制度和立法方面探讨了平衡理论的应用性问题。至此,根据通行的学术评价指标,就一种理论的思想独创性、研究视角的特殊性、著述的系统性、学界参与的广泛性和对现实的影响力而论,我以为,平衡理论已经发展为一套独立的理论体系,并初步形成了一个学派。  (三)分析工具 在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过程中,罗豪才教授同英国CarolHarl

8、ow教授、RichardRawlings教授、MartinLoughlin教授一样,都恰好运用了韦伯(MaxWeber)式的概念工具——理想类型(IdealTypes)。围绕“行政权—公民权”关系这一基本矛盾,根据学界对行政法的性质、目的、功能等核心问题的不同理解,罗豪才教授等学者将行政法理论基础划分为三个模式:管理论(管理法)、控权论(控权法)、平衡论(平衡法)。建构理想类型为平衡理论的创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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