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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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林铎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

2、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是指按照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接收、容纳建筑垃圾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价格、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消纳。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拆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基础承诺书》,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经核准取得

4、《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后,方可排放。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密闭合格证》,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运输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对个人不予核准《建筑垃圾准运证》。  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后,方可消纳。  市市容环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借建筑垃圾处置核

5、准证件。  第八条城乡建设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施工、拆迁许可文件的同时,将建设工程、拆迁工程排放建筑垃圾的有关信息转送市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  实行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承诺单位排放建筑垃圾的有关信息转送市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有关信息反馈给城乡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拆迁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6、。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再进行转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不得超高、超量装载。  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施工单位应当将运输车辆车厢外侧和轮胎清理、清洗干净。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属于建筑施工的

7、,纳入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属于拆除施工的,纳入房屋拆除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市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构或者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哈尔滨市自卸汽车密闭厢盖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密闭装置,经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市市容环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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