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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1
《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办法(80.06.05订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办法(80.06.05订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6-11【正 文】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办法(80.06.05订定) 第1条 为鼓励民间事业开发主导性新产品,发展高科技之新兴产业,提升技术层次,改善工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促进经济成长,订定本办法。 第2条 申请适用本办法之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计划,由政府提供补助款及配合款,其经费来源如左: 一补助款部分,由经济部工业局逐年编列预算。 二配合款部份,依鼓励民间事业开发工业新产品办法之规定,由行政院开发基金提拨。 第3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
2、经济部,以工业局为执行单位。 第4条 申请适用本办法之民间事业,以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并符合左列各款规定者为限: 一财务健全。 二于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境内设有研究发展部门及足够之研究发展专门人才。 三具有实际研究发展绩效。 第5条 适用本办法之民间事业,其开发之主导性新产品应符合左列各款规定: 一属通讯工业、资讯工业、消费性电子工业、航太工业、医疗保健工业、污染防治工业、高级材料工业、半导体工业、特用化学品及制药工 业、精密机械与自动化工业等十大新兴工业范围。 二产品之关键性技术,需超越国内目前工业技术水准。 三产品本身关连效
3、果强,市场潜力大,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第6条 第二条 所指政府提供之补助款,以民间事业专为执行主导性新产品所支左列费用总和之二分之一为上限: 一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之人事费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费用。 三研究发展设备之使用费及维护费。 四技术移转费。 五国内、外差旅费。 第7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之民间事业,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计划书及相关资料,向执行单位申请。 前项计划书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公司概况。 二开发主导性新产品说明。 三主导性产品之风险与对策。 四计划执行说明。 五申请核拨
4、开发费用之明细。 申请书及开发计划书之格式与内容等,由执行单位订定之。 第8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款之案件,应先依鼓励民间事业开发工业新产品办法申请配合款,经依该办法新产品开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执行单位核拨补助款。 前项申请案,执行单位于送请审议委员会审议前,应先经技术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审会)进行技术审查。 第9条 前条技审会由执行单位聘请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与公正之企业界人士组成之,其任务如左: 一评选主导性新产品并订定其功能规格。 二订定主导性新产品技术生根审查原则。 三审核厂商执行主导性计划之技
5、术能力及其所提之计划书是否符合前两款规定。 四审查开发计划之执行是否符合约定之产品功能规格及技术生根条件。 五审核开发计划之重大变更案。 六其他依本办法应经技审会审查之事项。 第10条 经技审会及审议委员会审核通过之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计划,其补助款及配合款合计应不超过总开发经费之百分之五十为限。 一研究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为研究工作而聘用之助理人员之人事费用。 二供研究活动专用且永久使用之仪器、设备、土地及建筑物之成本。但以商业基础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专供研究活动之谘商及与其相当之服务成本,包括购入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之支出。
6、 四因研究活动直接发生之间接成本。 五因研究活动直接发生之材料、供应品或类似支出之经常费用。 第11条 接受补助款及配合款之民间事业,应分别设立补助款及配合款之专户,并单独设帐,执行单位得视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查阅有关单据、帐册及计划执行状况,民间事业除有答覆问题之义务外,每三个月应定期向执行单位提出工作报告及各项经费使用明细,经认可后分别办理拨付次期款之手续。 第12条 补助款及配合款之使用与计划执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执行单位得送请技审会审查再提请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停止拨付次期款,并追回已拨付之补助款及配合款: 一经费挪为他用。 二无正当理由停
7、止开发工作,或进度严重落后。 三所开发之产品规格与原计划有严重差异。 第13条 民间事业依本办法开发完成之主导性新产品,所取得之各种智慧财产权归该民间事业所有。 第14条 民间事业于主导性新产品开发完成后,配合款及回馈金未全数缴还前,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将所开发之主导性新产品移往台湾地区境外生产。 违反前项规定者,主管机关除终止该事业适用本办法外,十年内并不再受理该事业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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