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erf产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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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序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中依法合规地实施管理行为,不仅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服务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为便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了解、掌握各管理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法律素质,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新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写了《财产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以下简称《指引手册》)。本《指引手册》按照财产保险公

2、司的管理特点,分了机构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统计信息、客户服务、报告、法律责任八个部分,对相应环节的法律法规做了汇集,便于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查阅和学习。我们希望《指引手册》的编写对财产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方面能有所帮助。为方便《指引手册》的全面执行和及时更新,宁夏保监局将在外网上同时发布了《指引手册》电子版,每年对《指引手册》2电子版本进行更新升级。2目录(2000年—2010年)目录1第一部分机构管理篇1一、机构1二、管理人员7三、业务范围22四、证照管理23第二部分内控、合规

3、篇27第三部分业务管理篇33一、农业保险33二、机动车辆保险39三、责任保险50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1五、短期健康保险53六、大型商业保险54七、信用保证保险56八、再保险业务57九、其它财产保险业务57第四部分财务管理篇61第五部分统计信息66第六部分客户服务篇71第七部分报告篇772第八部分法律责任篇812第一部分机构管理篇一、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令〔2009〕11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

4、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

5、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五十九条  111第一部分机构管理篇一、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令〔2009〕11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

7、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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